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裁處違規電視節目,包括中天新聞台108年2月28日播出之「中天晨報」等節目,並籲請業者回歸專業,遵守法令規範,並維護閱聽眾之權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裁處違規電視節目,包括中天新聞台108年2月28日播出之「中天晨報」等節目,並籲請業者回歸專業,遵守法令規範,並維護閱聽眾之權益
2019年3月27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848次委員會議紀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848次委員會議審議並確認案件結果清單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裁處違規電視節目,包括中天新聞台108年2月28日播出之「中天晨報」等節目,並籲請業者回歸專業,遵守法令規範,並維護閱聽眾之權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3月27日第848次委員會議審議節目一覽

新聞稿

108/03/27
連 絡 人:專門委員 陳金霜
電  話:(02)3343-8505
行動電話:0975-713-668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於第848次委員會議審議108年第2、3次諮詢會議(以下簡稱諮詢會議)討論案件,針對包括「瑪奇夢想生活手遊-娜歐篇10」廣告、「中天晨報」節目,及「大時代」節目相關報導等涉及違反妨害兒少身心、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以及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廣告及節目,作出發函改進及予以核處之處分決議。

  NCC指出,針對台視等11家頻道播出「瑪奇夢想生活手遊-娜歐篇10」廣告,經觀眾反映廣告內容出現動漫女子胸部晃動之特寫畫面,有妨害兒少身心之情形,決議予以核處;另包括衛視中文台等6家頻道播出同則廣告修改篇,因相關畫面經馬賽克處理,決議發函改進。

  而民視無線台「大時代」節目於108年1月16日、17日播出強暴意涵的的性侵情節,有違反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之虞,決議發函改進。另外,TVBS新聞台107年11月27日「午間12、13新聞」播出韓國瑜招商新聞,提及企業挺韓、加碼投資高雄等內容,涉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虞,決議發函改進。

  此外,中天新聞台於108年2月25日播出「奧斯卡登場 女神卡卡『10億黃鑽』走紅毯」新聞報導,其內容提及「在韓流助攻下,最佳動畫短片『包子』也把小金人抱回家」,與特定政治人物無關,在標題與內容中有牽強連結之虞,決議發函改進。同日中視綜合台「大贏家『幸福綠皮書』奪最佳影片、男配角、原創劇本 」新聞報導亦出現「韓流發威助攻!包子奪奧斯卡最佳動畫短片」,其內容與特定政治人物無關,牽強連結,有誤導閱聽大眾之虞,決議發函改進。

  中天新聞台108年2月28日播出「中天晨報」節目,以「協助?盯場?直擊星國大使忙碌低頭回報」標題,並出現「盯場」等字眼,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規定,裁處新臺幣60萬元。其次,中天新聞台108年2月18日新聞報導出現標題「異相?!三市長合體 天空出現『鳳凰展翅』雲朵」,其內容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公序良俗與第4款事實查證之規定,裁處新臺幣40萬元。另外,中天新聞台近期大量播出韓國瑜新聞,涉違反衛廣法第43條營運不當、有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虞,亦併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2項規定為必要之改正措施。

  NCC強調,各新聞頻道身為媒體公器,應製播並提供閱聽人正確及公平、公正之新聞內容,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即明定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實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同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亦規定衛廣業者不得有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以避免未經查證或偏頗失衡之新聞報導及評論影響民主社會安定與閱聽眾權益;電視業者製播新聞與評論時均應遵守相關法規並落實自律與內控機制,以善盡媒體責任。

  NCC並再次呼籲,該會對於電視節目內容取材及編排均予以尊重,惟播出內容須符合法令規範,維護閱聽眾之權益,並以回歸專業、提振公信力為己念,共同建立優良的媒體環境。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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