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非人生之歸宿論

國家非人生之歸宿論
作者:高一涵
1915年
本作品收錄於《新青年/卷1
《新青年》第1卷第4號

今吾國之主張國家主義者,多宗數千年前之古義,而以損己利國爲主,以爲苟利於國,雖盡損其權利以至於零而不惜。推厥旨歸,蓋以國家爲人生之蘄嚮,人生爲國家之憑藉。易詞言之,卽人爲國家而生,人生之歸宿,卽在國家是也。人生離外國家,絕無毫黍之價值。國家行爲,茫然無限制之標準,小己對於國家,絕無並立之資格,而國家萬能主義,實爲此種思想所釀成。吾是篇之作,欲明正國家蘄嚮之所在,以證明此說之自相矛盾。世有君子,幸正教焉。

關於國家蘄嚮一事,至十九棋初葉以前,紛紛聚訟,幾爲政治學議論匯萃之區。迨近世且有謂爲無置論之必要者,又因國家官品之說興,多謂國家如自然物,其生長發育,皆因其有自然主體,主體而外,絕無蘄嚮之可言。殊不知國家爲人類所創造之一物,其實有體質,卽爲人類所部勒之一制度,用爲憑藉,以求人生之歸宿者也。故一國之建也,必有能建之人,與夫所建之旨。能所交待,而國家乃生乃存、乃發達、乃垂久,固非漫無主旨,而自然生成也者。國家爲事而非物,一事之起,必有其所以起之因,事客而所以起之因乃爲主。至於物則不然,一物之生長,其有所以生長之因乎?其生其長,乃因其自然,無所謂當然,於自體而外,一無所爲,非如事之有爲而爲也。故攻物理學家,常以事實變理想,不以理想變事實,因物推理,無所容心。若治人事學者,則凡爲經營締造之事,必有所以經營締造之旨,存乎其先。卽事而言,則所經營締造之事,卽爲所以經營締造之旨之憑藉,用爲達其所以經營締造之旨之方法。卽人而言,則所以經營締造之旨,卽爲所經營締造之事之蘄嚮,主之以作所經營締造之事之歸宿。質言之,卽事爲人之憑藉,人爲事之蘄嚮。是已國家之學,人事學也,當其建國之始,必有所以建國之因,所建者國家,而所以建者則為人生自身之問題。故國家蘄嚮,卽與人生之蘄嚮同歸,此學者所以多反掊國家官品說,而主張國家必有蘄嚮之微旨也。

顧國家既有蘄嚮矣,又不可不明國家蘄嚮論。在政治學上,其爲重要若何也?格芮曰:「欲定國家措施之正當範圍,必先定國家之蘄嚮。」⑴蓋政治之事,有鵠焉,有術焉。鵠者根本大則,術則本此大則,達諸實行者也。以言其經,則國家蘄嚮爲政鵠,政府之職務爲政術。以言其用,則政府之職務爲政鵠,政府之政策爲政術。故國家蘄嚮爲大經大法之所主,主定則發號施令,皆得準此而行,非先明正國家蘄嚮之所在,則政府之適當職務,必游移盪漾而無着。或起而強定之,岐其途徑,則所行之政,必將與所蘄之旨僢馳。此國家蘄嚮論之所以爲重要也。

自政治學說發達以來,關於國家蘄嚮一事,岐議橫生,莫衷一是。日人小野塚曰:「國家蘄嚮論,自古爲政治學中之重大宿題。其岐議之橫生,亦隨歷史而愈進。」⑵柏哲土曰:「關於此旨,議論豐富,然皆參差背戾,極不相調,且又多非充滿之論。」⑶其故何歟?非以人事之學,因時變化,不主故常,非若物理之學,一成不變者哉?日人浮田和民曰:「國家之實際蘄嚮,因時勢境遇及其實力之如何而異其旨。隨人民之自覺,應時世之要求,以變其趣者也。」⑷蓋國家爲人類所部勒,利用之爲求人生歸宿之資。其職務之均配,必視所建設者當時之缺憾所在,合爲羣力,以彌縫而補救之也。故國家之措施,設不應時世之急需,與夫人民之缺點,以變通盡利之,則反人民之蘄嚮。反人民蘄嚮之國家蘄嚮,斯爲不適於人羣之制度,制度而不適於人羣,斯直無可存之資格,終亦必亡而已矣。且反背人民之蘄嚮以建國家,則國家人民之旨趣,莫由調和,莫由一致,將損人民之權利以益國家乎?離外有權利之人民,以創一有權利之國家,則國家權利,將附着何所?夫一物之含有某性也,任碎其分子,至於微塵,所含之性,必不異於全體之物性,何也?以全體之性,卽此微塵分子所合而成者也。總集人民之權利,雖不能卽成國家之權利,然建築國家之權利,必端賴握有權利、富有自治能力之人民。以人民必先能确保一己權利者,乃能高建國家權利也。今欲以剝盡權利之國民(分子),結成一權利張皇之國家(全體),是猶聚羣盲以成離婁,集羣聾以爲師曠也。故背戾人民蘄嚮之國家蘄嚮,微特不可,抑又不能,人民蘄嚮,應時勢境遇而異其趣,絕無終古不變之事,故學者又分為國家相對蘄嚮及絕對蘄嚮焉。

古今唱國家絕對蘄嚮者,約言之可得兩派,卽道德幸福說,與保護權利說是也。希臘之柏拉圖、德國之海格爾,皆以道德說爲國家之絕對蘄嚮。亞里士多德以幸福爲國家之絕對蘄嚮,繼此而懲前說之弊者,縮定國家蘄嚮之範圍,以限制國家對於人民之干涉,但以確定小己權利,及以法律維持秩序等事,爲國家唯一之蘄嚮,如陸克、康德、韓鮑德⑸、斯賓塞爾等其最著者也。陸克謂國家之蘄嚮,在保護人民之生命財產及自由;康德謂國家以發揚光大人類之權利爲主旨;韓鮑德謂人類最高之祈求,卽在完全發揚其能力;斯賓塞爾之說,略與韓同,要皆藉國家之力,爲一種方法,以發揚鼓舞羣倫之權利者也。

此外則有畫分國家蘄嚮,以應次施行者,略可當相對蘄嚮之目。其中著名者,爲德人郝尊道⑹,彼謂國家蘄嚮有三,要皆相需相待,相劑相調,而依其施行之序列之,日國力、曰小己自由、曰人類文化⑺。伯倫智理承郝氏之緒餘,而以公安說爲最要,分國家蘄嚮爲直接間接二者。前者關係國家自體,總括增進國力、完全民生於其中。後者關係小己自身,兼含維持自由治安於其內⑻。美人柏哲士分國家蘄嚮爲始次終三者,謂終極蘄嚮,在人道之完全,及世界之文化,次在充發民族之特性,及演進其民質民生,始在有政府與自由⑼。格芮以維持人人之平和秩序、安寧公道爲原始蘄嚮,次在圖人類之公共治安,終在振興人類之文化⑽。日人小野塚氏亦分原始、終局蘄嚮二者。前包國力國法之施設運用,後包發達人民之身心,演進社會之文化⑾。此外作者,尚指不勝屈。要皆以國家之蘄嚮,爲循序漸進,始奠國家生存之本基,繼求小己社會之自由之權利,終則鼓舞振興世界人類之文明者也。

吾人欲統觀諸說,籀其公同,折衷一是,必先解剖各說之窔奧,以會其通。而窮探其利弊,由紛紜岐異之中,尋其合轍同歸之旨,而絕不敢擅斷焉。顧於未評諸說之先,首當申明吾旨曰:國家者,非人生之歸宿,乃求得歸宿之途徑也。人民國家,有互相對立之資格,國家對於人民有權利,人民對於國家亦有權利,人民對於國家有義務,國家對於人民亦有義務。國家得要求於人民者,可犧牲人民之生命,不可犧牲人民之人格,人民之盡忠於國家者,得犧牲其一身之生命,亦不得犧牲一身之人格。人格爲權利之主,無人格則權利無所寄。無權利則爲禽獸,爲皂隸,而不得爲公民。故欲定國家之蘄嚮,必先問國家何爲而生存,又須知國家之資格,與人民之資格相對立,損其一以利其一,皆爲無當。吾將持此觀念,評前引諸家之說焉。

道德幸福之說,固皆各有所主,特欲見諸實行,則不免侵害小己之自由,何也?前者以實行道德之理想爲界說,後者以求最大多數之最大幸福爲格言。若者爲道德?若者爲幸福?皆無至當之畛域。以道德幸福之責,託諸國家,則國家權力,泛然無所限制。古今萬國,凡國權過大,而無一定之界限者,未有不侵及民權,此說如行,則凡人民對於國家之行動,舉莫逃出道德幸福之範圍者,卽舉莫逃出國家之干涉,勢必損人民之自由,以爲國家之芻狗。國權、人格互相對立之第一要義,卽在各有限制,各正其適當運施之封域,相調相劑,而不相侵。道德幸福之說,不得不謂爲背此要義也⑿,其最能辟脫此說之弊,而着眼於明定國權行動範圍者,厥惟保護權利說。夫權利亦非人生之歸宿,僅人生欲達歸宿必由之一途,至國家實行上之終極蘄嚮,則不得不止於此。蓋國家蘄嚮,有實行、理想之別⒀,國家可贊助人民,使求終極之蘄嚮,而不能自代人民以求之。凡人爲之發見於外者,國家可加以制裁,至蘊於心意中之思想、感情、信仰,雖國家亦無如之何。以國家之權力,僅及於形式,而不能及於精神。國家可頒布一切制度,以獎勵人民之行爲,不能代人民自行自爲之。國家可以權力鼓舞文化學術之動機,不能自行進展文化學術之事。蓋精神上之事,國家僅能鼓其發動之因,不能自收其動作之果。且不獨精神界然也,卽關於實物界,如人口之事然,國家但能籌發展民族之途,布衞生除害之令,使生養居處之適宜,不能自行蕃衍人口,自使人民康強逢吉也。如生計之事然,國家但能頒布善良政策,助起產業之昌盛,鼓勵勤勞者之心神,至生產企業投資服役之事,亦非國家所能自行也⒁,故國家職務,在立於億兆之間,以裁判其相侵相害之事實,調和其相需相待之機宜,獎勵其自由,所以發其自治之動因,保護其人格,所以期其獨立之結果。人民求其歸宿,必取逕於權利之一途。國家惟立於人民之後,持其權力,鼓舞而振起之,以杜其害,以啟其機,足矣!管子曰:毋代馬走,使盡其力。毋代鳥飛,使弊其羽翼。」⒂此則保護權利說之眞正價值也。

至於相對蘄嚮諸說,雖所見略有不同,綜籀其微,蓋出一轍,如郝氏之國力及小己自由,伯氏之維持公安,柏氏之政府自由,格氏之原始、第二兩項,小野塚氏之原始蘄嚮,或以維持國家自身之生存,或以資助小己一身之活動,皆如人生之於衣服飲食然,乃爲遂其歸宿之憑藉,而非卽其歸宿所在也。於是諸說所餘者,皆僅其最終蘄嚮之一點,而要莫不歸宿於人道之完全,及世界之文化。前者爲實行之蘄嚮,此則爲理想之蘄嚮,皆足爲保護權利說之臂助,而與其旨有互相發明者。蓋保護權利,卽自盡其實行蘄嚮之責,以助人民自求此理想蘄嚮耳。然則國家蘄嚮,殆卽以保護人民權利爲歸歟?

或曰:保護權利之說,縮小國家行動之範圍,而限制過嚴,推其極也,必令國家供人民之犧牲。要知國家者,乃一國人之總業,如農賈然,非實有也,實謂之人,業謂之農賈。如家市鄉曲亦然,有土有器有法,土者人所依,器與法者人所制,故主之者曰人⒃。天下有業而能不爲主所用者乎?有創造於人之物,不爲創造者所憑藉,而創造者反爲所創造者之憑藉乎?鮑因哈克曰:「漠視小己之權利,沒收於國家之中者,古代之國家思想,已絕迹於今日者也。蓋人在天地間,有最高之蘄求,國家爲人而存者,故國家以人生之蘄求爲蘄求。」⒄浮氏田曰:「置人民於度外,而視玄相之國家及憲法為神聖者,政治之迷信也……以理想之國家可崇拜,而現實之國家不可崇拜者也,漫然崇拜之,凡事皆仰政府及現在多數者之鼻息,終爲一種卑劣之像偶教而已。」⒅然則國家爲人而設,非人爲國家而生。離外國家,尚得爲人類,離外人類,則無所謂國家。人民,主也,國家,業也,所業之事,焉有不爲所主者憑藉利用之理?浮田氏又日:「小己之發達,爲國家蘄求之一部。若小己而不發達,則國家斷無能自發達之道。」⒆是故無人民不成國家,無權利不成人民,無自由不成權利。自由、權利、國家,均非人生之歸宿,均不過憑之藉之,以達吾歸宿之所耳。人民藉自由權利以鞏固國家,復藉國家以保護其自由權利。自國家言,則自由權利爲憑藉,就自由權利言,則國家爲憑藉,就人民言,則國家、自由、權利舉爲憑藉。人民藉自由權利以求歸宿,不謂自由權利供人民之犧牲,至憑國家以求歸宿,獨恐其供人之犧牲,其有當於名學之律否耶?此犧牲國家之駁議,所以不足累保護權利說之眞價也。

於是可知吾人愛國之行爲,在擴張一己之權利,以搘拄國家。犧牲一己之權利,則反損害國家存立之要素,兩敗俱傷者也。小己人格,與國家資格,在法律上互相平等,踰限妄侵,顯違法紀。故國家職務,與小己自由之畛域,必區處條理,各適其宜,互相侵沒,皆干懲罰。美其名曰「愛國」,乃自剝其人格,自儕於禽獸皂隸之列,不獨自污,兼以污國。文明國家,焉用此禽獸皂隸爲?古代人民,若希臘、羅馬、日本,大抵皆以國家爲人生之歸宿,若離國家,則無價值,故不憚盡其所有,以供犧牲,而古代國家,亦絕不與小己以方寸自由之界域。摩西古法,並小己飲食衣服起居之宜,悉受裁制,此爲數千年前之古制,久爲近世學者所排斥,安有二十棋之國家,反溯其源流,奉爲圭臬之理?格芮日:「近世之政治思想,僅以國家爲創設之一制度,爲發動之因力,爲致用之媒介,藉之以求社會公共之蘄嚮,而非以己身爲蘄嚮者也。」⒇吾誦斯言,以終吾篇焉。

⑴ Garner's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 Ch.X, P.311. ⑵ 見日本法學博士小野塚喜平次《政治學大綱》國家之目的節 ⑶ Burgess, “Political Science and Constitutional Law.” Vol.I, P.83. ⑷ 見日本法學博士浮田和民《政治原論》國家之目的章 ⑸ Humboldt, ⑹ Holtzendorff, ⑺ der nationale Machtzweck, der Freilheits-oder Rechtszweck, der Gesellschaftliche Culturzweck. ⑻ J.K.Bluntschli, “Allgemeine Staatslehre,” Bk.V, Ch.4. ⑼ 同前⑶ VoL I, P.85. ⑽ 同前⑴ Ch.X, P.316. ⑾同前⑵ ⑿ 參觀浮田和民《政治原論》國家之目的章第二節 ⒀ 見 Holtzendorff, “Principien der Politik,” ⒁ 參觀英譯伯倫智理之“The Theory of the Stale,”中 Limitations of State action 節 ⒂見《管子·心術上》 ⒃ 章太炎先生《國故論衡•辨性下》 ⒄ Bornhak, “Allgemeine Staatslehre,” ⒅ 同前⑷ ⒆ 同前⑷ ⒇同前⑴ Ch.X, P,312.原文曰“It considers the stale to be simply an institution, an agency or instrumentality by means of which the collective ends of society may be realized, instead of itself being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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