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府遷渝與抗戰前途
國府遷渝與抗戰前途 作者:蔣中正 1937年11月19日 |
中華民國一九三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在南京國防最高會議講 |
抗戰開始至今已三個月以上,賴中樞各同志同心一德,堅苦維持,使前方部隊,勇氣日增,全國同胞,感動奮發,暴日到了今天,應已知道中國的力量不可侮了,關於軍事情形,剛纔副參謀總長已有說明,外交財政亦均有各別報告,不待贅說。目前淞滬外圍以至蘇常一帶的戰事,日益緊張,暴敵陸續增援,似乎我們的軍事應付處於更艱難的地位,北戰場自敵人佔領太原後,亦形不利,但就全局來觀,我們並未失敗,要知道此等情形,原來並非意外,而是為我方開戰時所預期的。軍事上最重要之點,不但勝利要有預定計劃,即挫折亦要有預定的打算;不但勝利要立於主動地位,就是退卻也要立於主動地位。然後一時的挫折,不致有全盤潰敗之憂。而可以把握最後的勝利。今天我們主動而退,將來即可以主動而進,大體上說來,是不足慮的,依照預先想定的抗日計劃,步步實現,並無錯誤,更不能說是失敗。這是應當首先向各位報告的。
自從九一八經過一二八以至於長城戰役,中正苦心焦慮,都不能定出一個妥當的方案來執行抗日之戰。關於如何使國家轉敗為勝轉危為安,我個人總想不出一個比較可行的辦法,祗有忍辱待時,鞏固後方,埋頭苦幹。但後來終於定下了抗日戰爭的根本計劃。這個根本計畫,到什麼時候,纔定了下來呢?我今天明白告訴各位,就是決定於二十四年入川剿匪之時。到川以後,我纔覺得我們抗日之戰,一定有辦法。因為對外作戰,首先要有後方根據地。如果沒有像四川那樣地大物博人力眾庶的區域作基礎,那我們對抗暴日,祗能如一二八時候將中樞退至洛陽為止,而政府所在地,仍不能算作安全。所以自民國二十一年至二十四年入川剿匪之前為止。那時候是絕無對日抗戰的把握,一切誹謗,只好暫時忍受,決不能漫無計畫的將國家犧牲,真正為國家負責者,斷不應該如此。到了二十四年進入四川,這纔找到了真正可以持久抗戰的後方。所以從那時起,就致力於實行抗戰的準備。
現在我們自八一三淞滬開戰以來,將士們英勇抗戰到了今天,雖然犧牲慘重,已使敵人膽寒,這都因為抗戰已有了預定計劃,所以前方殺敵,格外安心,如果在四川根據地沒有建立以前,那不僅上海不能作戰,就是在南京在漢口亦不能和敵人抵抗。回想民國二十四年夏間,敵人是如何的凌逼我們,那時我們忍辱負重,將黨部遷移,命中央軍隊退出,這種空前的侮辱,不是常情所能忍受的。那時節,後方沒有確實的基礎,軍事還沒有完成必要的設備,又值夏間水漲之時,敵人的海軍溯江而上,一直可以到宜昌,甚至小軍艦可以到重慶,如果輕易開釁,國家不堪設想。因之無論如何,祗好忍痛下去。如果在九一八當時,一二八當時,以及民國二十四年敵人在平津橫暴侵逼的當時,我們祗要有十分之一的把握,在戰局上稍有運用的機會,老實說我們亦毫不遲疑的起而抗戰了。但彼時一切均無把握,徒然將國家民族犧牲,於心實有所不忍。這幾年來,我們埋頭苦幹,積極準備,同心一德,完成統一,到這次盧溝橋事變發生為止,我們的國內形勢和軍事準備,比之以前,當然有更多的把握。可以說較之民國二十四年已增加了一倍,而較之一二八與九一八當時,增加了二三倍還不止。我們國防上已經有初步的準備,如果尚有和平可能,當然要遲延二三年,再過三年,我們的國防力量,當然格外不同,但敵人不能等待,時機不能許可,情勢已至最後關頭,自然要和他抵抗,不過我們今天並不是無計畫,也更不是冒險,可以說,敵人在事實上已立於失敗地位,而我們是有一定的目標的。
這一次戰鬥,決不是半載一年可了,一經開戰,一定要分個最後的勝敗,現在如單就軍隊力量比較,當然我們不及敵人,就拿軍事以外兩國實際國力來較量,也殊少勝利把握。但為什麼我們這次毅然決然與之正式作戰,而毫不猶豫呢!這並非如一般所想,日本經濟力不能維持長久,或是說我們的兵力和自然條件可以維持到多少久,我們的著想點,並不在此,我們決心抗戰,且有最後勝利的自信,是由於下面三個根據。
- 第一、自從二十四年開始將四川建設成後方根據地以後,就預先想定以四川作為國民政府的基礎。日本如要以兵力進入四川來消滅國民政府,至少也要三年的時間,以如此久長的時間來用兵,這在敵人的內部是事實上所不許,他一定要失敗的。我軍節節抵抗,不惜犧牲,就希望吸引他的兵力到內地來,愈深入內地,就於我們抗戰愈有利。
- 第二、祗要我們國民政府不被消滅,我們在國際上一定站得住,而敵人驕橫暴戾,到處樹敵,他在二三年以內,一定站不住,決不能持久下去的,所以我們決不怕消滅,一時一地的得失,無害於我們的根本,我們的唯一方針,就是要「持久」。
- 第三、鑒於阿比西尼亞的事例,有若干人不免對國際正義失望,阿比西尼亞為國聯會員國,最後國家滅亡了。而國際無法援助,這固然是一個很大的教訓,但我們中國決不做阿比西尼亞,要知道阿比西尼亞在地理上和軍事上的條件,與我們中國有很大的不同,我們不獨幅員廣大,而且有極堅強的抗敵意識,越到內地,這種意識、越普遍,所以日本決不能亡我,就是再多幾個日本,亦不能亡我,日本如果以意大利來比擬自己,他就一定要失敗。
因此我可以斷言,我們的國家決沒有滅亡的危險。我們的後方有鞏固的根據地,雖然前方軍事或有局部的失利,祗要國府存在,必與之抵抗到底,這是對日抗戰最主要的條件。軍事上即或失敗,而我們的政府,我們的黨和我們三民主義,決不會消滅。越抵抗就越有精神,所以此刻決不能因軍事失利而希望停戰和妥協。這是萬萬要不得的,日本的心理,最好就是趁華北在手上海得利的時候,與我言和,但是如此妥協,不知道要多少年以後,纔能翻身,或許是永遠不能翻身。所以我們今天決不能與之言和。如此他目的不達,就站於被動的地位,而陷於極大的不利。因為第一層,他這次並沒有想到中國會和他抗戰,倉卒調兵,陸續增援,他第一步已陷於被動了。第二步他以為華北和上海失利以後,我們就要內部動搖,不得不同他講和,但現在又出其不意,拒絕與之言和,他第二步又陷於被動的地位了。如此敵為被動,我為主動。客主之間,軍心士氣的高下,全般戰局的利害也就於此可見了。
我要鄭重告訴各位同志,抗戰開始以來的戰局,其失利的程度,並不曾超過我們預想以外,我們早就依預想失利的形勢而定下了一貫的計畫。所以就軍事言,用不著憂慮。而就一般形勢來說,則我們中國已經獲得成功。三個月的抗戰,三十萬將士的死傷,已經造成了國際新形勢。如果沒有中國這三個月的抗戰,不會有德意日協定。不會有比京九國公約國會議。亦不會促成對抗侵略陣線的聯合陣線。現在侵略國家的對面,一定會產生一個英、美、法、蘇、的聯合陣線來,可以說國際形勢,已被我英勇抗戰所改造了。如果我們繼續努力抗戰下去,一定可以達到各國在遠東敵視日本,包圍日本的目的。一定使日本陷於絕對的孤立。這個目的是不遠的。是很容易達到的。日本佔領上海以後的氣燄,各國是受不住的。尤其英國是決不能忍受的。如沒有這三個月的抗戰,日本的排英不會如此劇烈。英日不會交惡到如此地步。英國的海軍軍備,雖然要到明年年底纔能完成,但日本佔領上海以後,他的氣燄,簡直如同瘋狂,日本必將逼得英國迫不及待了。我說這句話,不是說外交已經好轉到絕對靠得住,不過我們所預想和預期的形勢,確實已一步一步的實現。而且九國公約國的發動,和英日交惡的形勢,是出乎意外的提早實現了。固然我們抗戰不能觀望外交的形勢,不可依賴國際的演變,我們為國家為民族爭生存,應該有獨立自主的打算,但對於敵人所處的地位,不能不有詳細觀察,來決定我們的作戰方案。
單從軍事來說,敵人的危險比我們更大。日本國內矛盾太多了,老少不一致,海陸不一致,財閥不一致,軍閥本身也不一致,至於一般人民,對於侵略戰事,更是莫名其故,他侵略中國,已將六年,東三省的治安,至今尚且維持不了,如果他深入華北和內蒙,佔地愈大,派兵愈多,曠日持久,師老民怨,斷不是他先天不足的國力,所能應付的。而且中國抗戰一天不停,他就欲罷不能,而要跟著作被動的冒險,現在他要侵入長江以南,這種計畫,決不是他事前所想到的。他現在如冒險前進,想要進攻南京,那就是他失敗的開始,不必到四川,他就一定要失敗。試想以六七十年來積儲的國力,不照預定計畫,而行險徼倖的陸續送到中國戰場上來消耗,這是不是於他有利的國策,所以敵人非失敗不可。我這一段話,都是實在情形,祗要我們國內共同一致,含辛忍苦,不惜犧牲,持久抗戰下去,定可轉敗為勝,轉危為安,打倒了侵略的暴敵、以達成我們民族的復興。
現在中央已經決議,將國民政府遷移到重慶了。國府遷渝並非此時纔決定的。而是三年以前奠定四川根據地時所早已預定的,不過今天實現而已,今天主席以次均將陸續出發,希望政府和黨部同人遷渝以後,秉承主席教導,對於一切職務,不但要照常努力,而且要積極整頓,格外振作,在艱苦之中,力求革新和精進,總要使有一番新氣象,來安慰前方的將士,激勉後方的軍民。切不可因為距離戰場遼遠了,而精神意志懈怠下來,無形中造成如南宋時代苟安的局面。今後國家存亡,民族安危,還在各位同人是否真能表現革命的精神,實行革命的職責,總要痛念國家艱危,將士犧牲,和人民痛苦,自勉自強,善盡責任,到處表示我們長期抗戰的決心,和最後必勝的信心,無論到什麼地方,必須要革除惰習,造成蓬蓬勃勃的新氣象,使國民有所激勸,國際上也得到良好的觀感,以配合我前方的浴血戰鬥,達成抗戰最後的勝利,這是本席今天衷誠懇切的期望。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