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民國86年)
← |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民國81年) |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6年5月31日(非現行條文) 1997年5月31日 1997年6月18日 公布於民國86年6月18日 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38400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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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第二條 (集會期間報酬支領標準)
-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領之報酬,比照相當政務官每月支領待遇之標準發給出席費。但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第二條 之一 (正、副議長之待遇及特別費)
- 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按相當職務人員支給月俸、政務加給之待遇及因公支出之特別費。
第三條 (集會期間膳宿交通費之支給)
-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給膳宿、交通費用。
第四條 (助理人員之聘用)
- 國民大會代表聘用助理人員二人,協助代表研究憲政及服務選民等有關事宜。
第五條 (非屬個人報酬之費用預算編列)
- 國民大會代表因職務關係,非屬個人報酬之交通、郵電、文具、選民服務等費用,由國民大會編列預算支付。
第六條 (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
- 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其保俸比照政務官列級。
第七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