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民國86年)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民國81年)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6年5月31日(非現行條文)
1997年5月31日
1997年6月18日
公布於民國86年6月18日
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38400號令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17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81 年 8 月 3 日公布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769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1, 2, 4, 7條
增訂第2之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6 月 18 日公布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38400號令公布修正第 1、2、4、7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20 日 廢止8條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27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7973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立法依據)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月之支給,依據釋字第二八二號第二九九號第四二一號解釋,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集會期間報酬支領標準)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領之報酬,比照相當政務官每月支領待遇之標準發給出席費。但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第二條 之一 (正、副議長之待遇及特別費)

  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按相當職務人員支給月俸、政務加給之待遇及因公支出之特別費。

第三條 (集會期間膳宿交通費之支給)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給膳宿、交通費用。

第四條 (助理人員之聘用)

  國民大會代表聘用助理人員二人,協助代表研究憲政及服務選民等有關事宜。

第五條 (非屬個人報酬之費用預算編列)

  國民大會代表因職務關係,非屬個人報酬之交通、郵電、文具、選民服務等費用,由國民大會編列預算支付。

第六條 (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

  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其保俸比照政務官列級。

第七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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