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民國81年)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1年7月17日(非現行條文) 1992年7月17日 1992年8月3日 公布於民國81年8月3日 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769 號令 |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民國8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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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之支給,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二號暨第二九九號解釋,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 國民大會依法集會期間得支領之報酬,比照相當政務官每月支領待遇之標準發給出席費。但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第三條
-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給膳宿、交通費用。
第四條
- 國民大會代表聘用助理人員一人,協助代表研究憲政及處理有關事宜。
第五條
- 國民大會代表因職務關係,非屬個人報酬之交通、郵電、文具、選民服務等費用,由國民大會編列預算支付。
第六條
- 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其保俸比照政務官列級。
第七條
- 本條例自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報到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