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大会代表报酬及费用支给条例 (民国81年)
国民大会代表报酬及费用支给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1年7月17日(非现行条文) 1992年7月17日 1992年8月3日 公布于民国81年8月3日 总统(81)华总(一)义字第 3769 号令 |
国民大会代表报酬及费用支给条例 (民国8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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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国民大会代表报酬及费用之支给,依据司法院释字第二八二号暨第二九九号解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国民大会依法集会期间得支领之报酬,比照相当政务官每月支领待遇之标准发给出席费。但兼具公职之代表,应择一支给之。
第三条
- 国民大会代表依法集会期间,得支给膳宿、交通费用。
第四条
- 国民大会代表聘用助理人员一人,协助代表研究宪政及处理有关事宜。
第五条
- 国民大会代表因职务关系,非属个人报酬之交通、邮电、文具、选民服务等费用,由国民大会编列预算支付。
第六条
- 国民大会代表在任期中,得准用公务人员保险法之规定,参加公务人员保险;其保俸比照政务官列级。
第七条
- 本条例自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报到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