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革命軍總司令就職通電

國民革命軍總司令就職通電
作者:蔣中正
1926年7月9日

——中華民國十五年七月九日於廣州——

廣州中央執行委員會,國民政府政治委員會,張主席、汪主席、譚主席、各委員鈞鑒: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各部院長、司法、教育各行政委員會、中央軍事政治學校、汕頭何軍長、廣州譚軍長、魯副軍長、朱軍長、李軍長、陳副軍長,李軍長、惠州程軍長、並轉各師長、廣東省政府各廳長、暨市政委員會、南寧李軍長、黃委員、各師長、廣西省政府,衡州唐軍長、各師長、湖南省政府、張家口探送馮煥章(玉祥)先生、張督辦、並轉國民軍各軍長、上海、北京、廣東、廣西、湖南暨全國各級黨部、農、工、學、商各團體、各報館均鑒:現奉國民政府令,特任蔣中正為國民革命軍總司令,此令。等因。中正猥以輇材,謬膺重寄,聞令之下,慚悚交併。當此內憂叢集,外患環生,救國重心,屬在吾黨。論才固不敢就,論義實不容辭。茲於本月九日,敬謹就職,勉肩艱鉅,誓以至誠繼承 先大元帥之遺志,服從政府之命令,努力國民革命,實行三民主義,苟利黨國,死生以之,好惡同民,險夷弗計。尚望嚴加督責,時賜規箴,協力同心,匡扶大局。特電奉聞,諸希察照。蔣中正叩,佳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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