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
← |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 |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6月14日(現行條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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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 文化部為辦理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業務,特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二條 (權限職掌)
-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 一、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
- 二、先總統蔣公史蹟之研究、推廣及國際合作交流。
- 三、藝文之研究、交流及出版。
- 四、藝文作品之蒐集、展示、典藏、維護及管理。
- 五、藝文教育、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運用及推廣。
- 六、本處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 七、其他有關先總統蔣公紀念及藝文推廣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編制表之訂定)
-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