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法

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关于建立毛主席纪念堂的决定
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 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6月14日(现行条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6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2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5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25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1306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文化部为办理先总统蒋公纪念文物资料之搜集、典藏、展览及艺文推广活动业务,特设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先总统蒋公纪念文物史料之搜集、展览、典藏、维护及管理。
  二、先总统蒋公史迹之研究、推广及国际合作交流。
  三、艺文之研究、交流及出版。
  四、艺文作品之搜集、展示、典藏、维护及管理。
  五、艺文教育、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运用及推广。
  六、本处各项公共设施之规划、维护及管理。
  七、其他有关先总统蒋公纪念及艺文推广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及员额)

  本处置处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处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必要时得比照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编制表之订定)

  本处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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