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6月14日(現行條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7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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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 文化部為推展傳統藝術,培育傳統藝術人才,特設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權限職掌)
-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 一、傳統藝術之研究、展演、推廣、獎助、典藏及創新發展。
- 二、傳統藝術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出版及管理。
- 三、傳統藝術數位加值運用及教育推廣。
- 四、傳統藝術之人才培育。
- 五、傳統藝術之國際及兩岸交流。
- 六、臺灣音樂之調查、採編、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 七、傳統藝術園區與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管理及督導。
- 八、其他有關傳統藝術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聘用團員之法源依據及員額上限)
- 本中心為負責戲劇、國樂之創作與展演、劇藝排演與指導及人才培育,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其人數不得超過一百八十七人。
第六條 (編制表之訂定)
-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