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6月14日(現行條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7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0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文化部為推展傳統藝術,培育傳統藝術人才,特設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之研究、展演、推廣、獎助、典藏及創新發展。
  二、傳統藝術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出版及管理。
  三、傳統藝術數位加值運用及教育推廣。
  四、傳統藝術之人才培育。
  五、傳統藝術之國際及兩岸交流。
  六、臺灣音樂之調查、採編、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七、傳統藝術園區與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管理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傳統藝術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聘用團員之法源依據及員額上限)

  本中心為負責戲劇、國樂之創作與展演、劇藝排演與指導及人才培育,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其人數不得超過一百八十七人。

第六條 (編制表之訂定)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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