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組織條例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暫行組織條例 (民國27年)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組織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36年9月25日(非現行條文)
1947年9月25日
1947年10月15日
公布於民國36年10月15日
停止適用,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23 年 2 月 9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23 年 2 月 1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3 年 9 月 21 日 修正全文18條
中華民國 23 年 10 月 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3, 8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7 月 26 日 立法院追認修正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 27 年 8 月 1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6 年 9 月 25 日 修正前[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暫行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9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0 月 1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7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18 日公布

第一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直隸於行政院,掌理舊紫金城全部並所屬天安門以內及大高殿清太廟景山皇史成清堂子等處之建築物,及古物圖書文獻之整理保管展覽流傳事宜。

第二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設左列各館處:
  一、古物館。
  二、圖書館。
  三、文獻館。
  四、總務處。

第三條

  古物館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古物之保管分類事項。
  二、關於古物之鑑定編目事項。
  三、關於古物之編印流傳事項。
  四、關於古物之陳列展覽事項。

第四條

  圖書館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圖書之保管編目事項。
  二、關於圖書之考訂分類事項。
  三、關於圖書之影印流傳事項。
  四、關於圖書之陳列閱覽事項。

第五條

  文獻館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文獻之保管整理事項。
  二、關於文獻之分類編目事項。
  三、關於文獻之編輯流傳事項。
  四、關於文獻之陳列展覽事項。

第六條

  總務處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關於撰擬收發文件及會議記錄事項。
  三、關於院產及建築物保管事項。
  四、關於物品出入之審核放行事項。
  五、關於款項之保管出納事項。
  六、關於庶務及工程事項。
  七、關於本院警衛稽查事項。
  八、關於開放之布置事項。
  九、關於出版事項。
  十、其他不屬於各館事項。

第七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置院長一人,簡任,承行政院之命,並依理事會之決議,綜理本院及所屬各館處事務。

第八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置館長三人,由院長提經理事會議決聘任之,處長一人,簡任或薦任,秘書二人至四人,科長十人至十四人,均薦任,科員三十人至四十五人,辦事員四十人至五十五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四十人至六十六人。

第九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置編纂八人至十二人,聘任,技正二人,簡任或薦任,技士四人至六人,委任,但其中二人得為薦任。

第十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設得依文物之類別,設各種專門委員會,置專門委員若干人,由院長聘任,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或委任,佐理員二人或三人,委任,依法律之規定,掌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第十二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一人或二人,均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得設守衛隊,其編制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四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設理事會,以內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置理事二十人至三十一人,由行政院聘任之,任期二年,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六人至九人,均由理事會推舉,呈報行政院備案。
  理事會置秘書一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推舉之,掌理會內文書及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十六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辦理左列事項,應經理事會議決:
  一、館長及處長之任用事項。
  二、文物之保管事項。
  三、物品之處置事項。
  四、預算決算及基金保管事項。
  五、專門委員會之設立事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議決應呈報行政院備案並公告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議事規則,由理事會議訂,呈報行政院備案。

第十八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由院長擬訂提請理事會議決,並呈報行政院備案。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停止適用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