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组织条例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暂行组织条例 (民国27年)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组织条例(停止适用)
立法于民国36年9月25日(非现行条文)
1947年9月25日
1947年10月15日
公布于民国36年10月15日
停止适用,国立故宫博物院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23 年 2 月 9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23 年 2 月 17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3 年 9 月 21 日 修正全文18条
中华民国 23 年 10 月 2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3, 8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1 月 6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7 年 7 月 26 日 立法院追认修正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
中华民国 27 年 8 月 19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6 年 9 月 25 日 修正前[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暂行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9条
中华民国 36 年 10 月 15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7 日 立法院通过停止适用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18 日公布

第一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直隶于行政院,掌理旧紫金城全部并所属天安门以内及大高殿清太庙景山皇史成清堂子等处之建筑物,及古物图书文献之整理保管展览流传事宜。

第二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设左列各馆处:
  一、古物馆。
  二、图书馆。
  三、文献馆。
  四、总务处。

第三条

  古物馆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古物之保管分类事项。
  二、关于古物之鉴定编目事项。
  三、关于古物之编印流传事项。
  四、关于古物之陈列展览事项。

第四条

  图书馆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图书之保管编目事项。
  二、关于图书之考订分类事项。
  三、关于图书之影印流传事项。
  四、关于图书之陈列阅览事项。

第五条

  文献馆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文献之保管整理事项。
  二、关于文献之分类编目事项。
  三、关于文献之编辑流传事项。
  四、关于文献之陈列展览事项。

第六条

  总务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二、关于撰拟收发文件及会议记录事项。
  三、关于院产及建筑物保管事项。
  四、关于物品出入之审核放行事项。
  五、关于款项之保管出纳事项。
  六、关于庶务及工程事项。
  七、关于本院警卫稽查事项。
  八、关于开放之布置事项。
  九、关于出版事项。
  十、其他不属于各馆事项。

第七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置院长一人,简任,承行政院之命,并依理事会之决议,综理本院及所属各馆处事务。

第八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置馆长三人,由院长提经理事会议决聘任之,处长一人,简任或荐任,秘书二人至四人,科长十人至十四人,均荐任,科员三十人至四十五人,办事员四十人至五十五人,均委任,并得用雇员四十人至六十六人。

第九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置编纂八人至十二人,聘任,技正二人,简任或荐任,技士四人至六人,委任,但其中二人得为荐任。

第十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设得依文物之类别,设各种专门委员会,置专门委员若干人,由院长聘任,为无给职。

第十一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荐任或委任,佐理员二人或三人,委任,依法律之规定,掌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第十二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助理员一人或二人,均委任,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掌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得设守卫队,其编制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四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设理事会,以内政部部长教育部部长为当然理事,并置理事二十人至三十一人,由行政院聘任之,任期二年,为无给职。

第十五条

  理事会置理事长一人,常务理事六人至九人,均由理事会推举,呈报行政院备案。
  理事会置秘书一人,由理事会就理事中推举之,掌理会内文书及理事会交办事项。

第十六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办理左列事项,应经理事会议决:
  一、馆长及处长之任用事项。
  二、文物之保管事项。
  三、物品之处置事项。
  四、预算决算及基金保管事项。
  五、专门委员会之设立事项。
  六、其他重要事项。
  前项议决应呈报行政院备案并公告之。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由理事会议订,呈报行政院备案。

第十八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办事细则,由院长拟订提请理事会议决,并呈报行政院备案。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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