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民國88年)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立法於民國88年1月14日(非現行條文) 1999年1月14日 1999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88年2月3日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4760 號令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民國9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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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設置、收支、保管及運用,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 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國立大學校院應設置校務基金。
第三條
- 設置校務基金之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
第四條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第五條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 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
第六條
- 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 一、政府編列預算撥付。
- 二、學雜費收入。
- 三、推廣教育收入。
- 四、建教合作收入。
-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 六、捐贈收入。
- 七、孳息收入。
- 八、其他收入。
- 前項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政府編列預算撥付,由教育部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七條
-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教學支出。
- 二、研究支出。
- 三、推廣教育支出。
- 四、建教合作支出。
-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 六、其他與學校校務有關之支出。
第八條
- 各校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第九條
- 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第十條
第十一條
- 國立專科學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十二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