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組織法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2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5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教育部為辦理海洋生物科學研究、推廣海洋教育,提升社會海洋資源保育及永續發展觀念,特設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職掌)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生物科學研究、國際學術交流合作與海洋生物專業期刊之企劃及執行。
  二、海洋生物科學教育之規劃與推廣、海洋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
  三、海洋生物展示主題與特展之規劃、設計、研究、生物標本蒐集、製作、典藏及管理。
  四、海洋生物育種、馴養與鑑定、魚病管理與治療、水族維生系統操作管理、保育類海洋生物之救護、收容及生態研究。
  五、館區營運之管理與規劃、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維護、景觀規劃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海洋生物事項。

第三條 (正副館長之設置)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四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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