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組織法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2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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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宗旨)
- 教育部為辦理海洋生物科學研究、推廣海洋教育,提升社會海洋資源保育及永續發展觀念,特設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職掌)
-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 一、海洋生物科學研究、國際學術交流合作與海洋生物專業期刊之企劃及執行。
- 二、海洋生物科學教育之規劃與推廣、海洋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
- 三、海洋生物展示主題與特展之規劃、設計、研究、生物標本蒐集、製作、典藏及管理。
- 四、海洋生物育種、馴養與鑑定、魚病管理與治療、水族維生系統操作管理、保育類海洋生物之救護、收容及生態研究。
- 五、館區營運之管理與規劃、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維護、景觀規劃及管理。
- 六、其他有關海洋生物事項。
第三條 (正副館長之設置)
-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四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