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组织法

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2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5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2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教育部为办理海洋生物科学研究、推广海洋教育,提升社会海洋资源保育及永续发展观念,特设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职掌)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一、海洋生物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合作与海洋生物专业期刊之企划及执行。
  二、海洋生物科学教育之规划与推广、海洋科学教育出版品之编纂及发行。
  三、海洋生物展示主题与特展之规划、设计、研究、生物标本搜集、制作、典藏及管理。
  四、海洋生物育种、驯养与鉴定、鱼病管理与治疗、水族维生系统操作管理、保育类海洋生物之救护、收容及生态研究。
  五、馆区营运之管理与规划、各项公共设施之建设、维护、景观规划及管理。
  六、其他有关海洋生物事项。

第三条 (正副馆长之设置)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独立学院校长以上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教授资格聘任。

第四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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