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组织法
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2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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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宗旨)
- 教育部为办理海洋生物科学研究、推广海洋教育,提升社会海洋资源保育及永续发展观念,特设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职掌)
-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 一、海洋生物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合作与海洋生物专业期刊之企划及执行。
- 二、海洋生物科学教育之规划与推广、海洋科学教育出版品之编纂及发行。
- 三、海洋生物展示主题与特展之规划、设计、研究、生物标本搜集、制作、典藏及管理。
- 四、海洋生物育种、驯养与鉴定、鱼病管理与治疗、水族维生系统操作管理、保育类海洋生物之救护、收容及生态研究。
- 五、馆区营运之管理与规划、各项公共设施之建设、维护、景观规划及管理。
- 六、其他有关海洋生物事项。
第三条 (正副馆长之设置)
-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独立学院校长以上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教授资格聘任。
第四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