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組織法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4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5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教育部為辦理應用科技文物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出版及對大眾、各級學校科技教育之推廣、協助等有關業務,特設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科技文物之蒐集、典藏、鑑定、研究與圖書出版等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廣。
  二、科技文物展示與劇場之規劃、設計、製作、修護、管理及交流合作。
  三、科技教育之規劃、執行、推廣與相關研究及合作交流。
  四、公關行銷、觀眾服務、導覽解說、社區關係發展、志工管理等公共服務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五、其他有關科技文物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四條 (編制表之訂定)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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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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