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组织法
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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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宗旨)
- 教育部为办理应用科技文物与资料之搜集、研究、典藏、展示、出版及对大众、各级学校科技教育之推广、协助等有关业务,特设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权限职掌)
-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 一、科技文物之搜集、典藏、鉴定、研究与图书出版等业务之规划、执行及推广。
- 二、科技文物展示与剧场之规划、设计、制作、修护、管理及交流合作。
- 三、科技教育之规划、执行、推广与相关研究及合作交流。
- 四、公关行销、观众服务、导览解说、社区关系发展、志工管理等公共服务之规划、研究、执行及推广。
- 五、其他有关科技文物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等及员额)
-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独立学院校长以上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教授资格聘任。
第四条 (编制表之订定)
-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