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组织法

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5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4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教育部为办理应用科技文物与资料之搜集、研究、典藏、展示、出版及对大众、各级学校科技教育之推广、协助等有关业务,特设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一、科技文物之搜集、典藏、鉴定、研究与图书出版等业务之规划、执行及推广。
  二、科技文物展示与剧场之规划、设计、制作、修护、管理及交流合作。
  三、科技教育之规划、执行、推广与相关研究及合作交流。
  四、公关行销、观众服务、导览解说、社区关系发展、志工管理等公共服务之规划、研究、执行及推广。
  五、其他有关科技文物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等及员额)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独立学院校长以上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教授资格聘任。

第四条 (编制表之订定)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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