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博物館處務規程

國立臺灣博物館處務規程
沿革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10020278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實施

第 1 條(目的)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館長和副館長職責)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3 條 (各組、室)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 研究組。

二、 典藏管理組。

三、 展示企劃組。

四、 教育推廣組。

五、 秘書室。

第 4 條(研究組)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調查及研究。

二、 館務研究發展政策之規劃及擬訂。

三、 學術研究與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四、 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之管理。

五、 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 5 條(典藏管理組)

典藏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典藏制度與管理作業之擬訂及執行。

二、 典藏品之蒐藏管理及保存修護。

三、 典藏設施之規劃設計、維護及管理。

四、 數位典藏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五、 其他有關典藏管理事項。

第 6 條(展示企劃組)

展示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展館空間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二、 展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三、 展示之設計規劃及展場管理。

四、 其他有關展示企劃事項。

第 7 條(教育推廣組)

教育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教育推廣之規劃及執行。

二、 志工組織之規劃及管理。

三、 文創出版之規劃及推廣。

四、 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

五、 公共關係及公共服務。

六、 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8條(秘書室)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

二、 機電警衛之管理。

三、 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9 條(人事管理員)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會計員)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1 條(分層負責)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