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91年1月15日(非現行條文)
2002年1月15日
2002年2月6日
公布於民國91年2月6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23670 號令
廢止,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5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91 年 2 月 6 日公布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2367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91)院臺防字第 0910007771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廢止1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901號令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主管事項)

  國防部主計局(以下簡稱本局)承國防部部長之命,主管國軍主計事項。

第三條 (掌理事項掌理事項)

  本局掌理國軍下列事項:
  一、主計政策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執行及研究發展事項。
  三、年度財力分配與年度預算之策定、審議、管制及考核事項。
  四、特種基金之財務管理、規劃、督導及管制事項。
  五、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及執行事項。
  六、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事項。
  七、主計機構、部隊、單位、人員設置之管制事項。
  八、其他主計事項。

第四條 (各單位之設置)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政策計畫處。
  二、歲計處。
  三、財務會計處。
  四、內部審核處。
  五、特種基金處。
  六、統計處。
  七、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五條 (專業及執行機構之設置)

  本局為遂行國軍主計事項,得設專業機構及執行機構;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六條 (局長、副局長之設置)

  本局置局長一人,中將;副局長二人,均為少將。

第七條 (人員編制)

  本局置處長六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主任一人,副處長、副主任十三人至十九人,科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上校;參謀主任一人,職務列上校或中校;參謀一百六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職務列中校或少校,其中三十人至五十六人,職務得列上校。

第八條 (會計室之設置及職權)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上校,依法辦理本局與所屬機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指揮與監督)

  國軍各級主計人員,除受所屬機關長官之指揮外,並就其業務,受本局局長之監督。

第十條 (顧問及聘雇人員)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五人至七人及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前項顧問為無給職。但得支給車馬費。

第十一條 (辦事細則)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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