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現行條文)
2012年11月27日
2012年12月12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29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2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1448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主計事項,特設主計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督導。
  二、歲計、會計、統計、內部審核、財務勤務與軍人儲蓄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國防財力預判、指導之擬訂。
  四、年度概(預)算之擬訂、審議及督導。
  五、特種基金財務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六、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七、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八、主計機構(單位)、部隊與人員設置之規劃及督導。
  九、其他主計事項。

第三條 (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據)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四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五條 (專業、執行機構及部隊之設立)

  本局為執行國軍主計事項,得設專業機構、執行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六條 (各職稱官階及員額配置另定)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國軍聘雇人員之進用)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八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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