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組織法 (民國67年)

國防部組織法 (民國59年) 國防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67年7月7日(非現行條文)
1978年7月7日
1978年7月17日
公布於民國67年7月17日
總統(67)台統(一)義字第 2472 號令
國防部組織法 (民國89年)

中華民國 59 年 10 月 30 日 制定23條
中華民國 59 年 11 月 13 日公布1.總統(59)台統(一)義字第 793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3 條
中華民國 67 年 7 月 7 日 修正第5, 14, 19條
中華民國 67 年 7 月 17 日公布2.總統(67)台統(一)義字第 2472 號令修正公布第 5、14、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5 日 修正全文23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29 日公布3.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2697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3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九十防字第073408-1號函發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5 日 增訂第9之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2 月 6 日公布4.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23650 號令增訂第 9-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91)院臺防字第 0910007771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全文12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25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1448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修正第2, 6, 8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9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6、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02000855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

第二條

  國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國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但有緊急情形者,得呈請行政院院長先行令飭停止該項命令或處分之執行。

第四條

  國防部本部,設左列各室、司、局:
  一、部長辦公室。
  二、人力司。
  三、物力司。
  四、法制司。
  五、主計局。
  六、軍法局。

第五條

  國防部設參謀本部,下轄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勤務各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軍管區司令部;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動員戡亂時期於重要地區設置警備總司令部或司令部;其組織由國防部定之。

第六條

  國防部為發展國防軍事科學,得呈准行政院,設置研究發展機構。

第七條

  部長辦公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軍事政策之編訂事項。
  二、關於本部施政績效之考成,及有關院、部、會案件之處理、聯繫與協調事項。
  三、關部本部印信典守、業務管制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本部行政支援事項。
  五、其他不屬於各司、局業務之處理事項。

第八條

  人力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軍人事、卹賞及官兵待遇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二、關於兵役、動員及人力徵用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三、關於後備軍人管訓及民防組訓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四、關於退除役官兵安置及文武轉任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五、關於入出境及軍人戶籍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人力事項。

第九條

  物力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軍需物力全般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二、關於軍需物資、軍用土地及營產獲得、處理、管制等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三、關於軍需物力動員政策、制度之規劃及動員整備之核議、配合事項。
  四、關於國防資源運用之核議與配合事項。
  五、關於軍事工業發展與一般工業相互配合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物力事項。

第十條

  法制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防軍事法制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國防法規之擬訂、審核、解答及諮詢事項。
  三、關於國防法規之轉頒事項。
  四、關於國防行政命令之發布及廢止事項。
  五、關於國防法規之整理、各軍種發布行政命令之管制、資料蒐集及編印事項。
  六、關於軍中涉及民間事件之審查及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十一條

  主計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軍主計政策、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國軍預算、會計、內部審核、統計分析、管理設計業務之督導推行事項。
  三、關於國軍財務業務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國軍電子資料處理業務之督導事項。
  五、關於國軍主計人員之考核及任職之管制事項。
  六、其他有關主計事項。

第十二條

  軍法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軍法政策、制度之規劃、建議事項。
  二、關於預防官兵犯罪、推行軍法教育及輔導軍人、軍眷民刑訴訟事項。
  三、關於軍法及監獄人員之訓練、考核及經歷管理事項。
  四、關於各級軍法業務及監獄行政之督導事項。
  五、關於將級人員與本部及直屬單位官兵犯罪案件之偵查、起訴及審判事項。
  六、關於初審、覆判及非常審判事項。
  七、關於再議及抗告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軍法疑義解答及其他有關軍法事項。

第十三條

  國防部部長為文官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十四條

  國防部置副部長一人,特任或二級上將,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五條

  國防部置常務次長三人,其職位列第十四職等或中將,輔助部長分理部務。

第十六條

  國防部置參事六人至九人,其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少)將,分掌有關國防政策、計劃、方案之審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七條

  國防部置主任一人、司長三人、局長二人,其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分掌各室、司、局事務;副主任、副司長、副局長十二人至十八人,其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或少將,協助主任、司長、局長處理事務。

第十八條

  國防部置處長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其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分屬各室、司、局,掌理各處事務;副處長三十八人至五十八人,其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或上校,協助處長處理各處事務;科長三十六人至四十八人,其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或上校,分屬各處,掌理各科事務。

第十九條

  國防部置參謀一百七十人至二百九十人,其中五十七人至一百十三人,上校,其餘中(少)校;祕書十人至二十人,其中三人至八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或上校,其餘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或中校;技正三人至八人,專門委員十二人至三十人,其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或上校;稽核二十七人至五十二人,其中九人至二十二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或上校,其餘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或中校;編審二十三人至四十八人,其中八人至十九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或上校,其餘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專員七人至十五人,其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或中(少)校;編輯十一人至二十二人,其中四人至九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或中(少)校,其餘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或上尉;軍法官二十人至四十人,上校;書記官二十五人至四十人,其中八人至十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或中(少)校,其餘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或上尉;辦事員五人至十五人,其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或上(中、少)尉;書記十人至二十人,其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分屬各室、司、局辦理事務。

第二十條

  國防部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其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或中(上)校,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部本部人事、歲計及會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一條

  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所定各職稱文職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兵役行政、法制、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人事行政、會計、稽核、文書、編輯、物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二十二條

  國防部處務規程,由國防部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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