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民國101年)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民國95年)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民國101年12月30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2012年12月30日
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10001130130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 89001767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原名稱:陸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4 日行政院台九十防字第 073407-1 號函發布定自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 93 年 5 月 11 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 0930012893 號函核定修正部分條文及編制表
中華民國 93 年 5 月 18 日國防部制剴字第 09300005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7、11 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15 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02739號函核定修正名稱及全部條文
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15 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13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 1 條﹝隸屬關係和目的﹞

國防部為辦理陸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以下簡稱本部) 。

第 2 條﹝主管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人事勤務、一般行政、史政編譯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軍事情報分發、運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作戰整備、部隊訓練、後勤事務管制、規範發展運用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後勤事務協調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後備動員事務協調、管制、督導;軍品管理、通用聯合與軍種後勤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化學兵、工兵、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 3 條﹝各處室和中心﹞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

第 4 條﹝機構和部隊﹞

本部為執行陸軍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指揮、訓練、專業、執行、支援、研究發展等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5 條﹝司令、副司令和參謀長﹞

本部置司令一人,陸軍二級上將;副司令二人、參謀長一人均為陸軍中將。

第 6 條﹝官等官階和員額﹞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7 條﹝聘雇人員﹞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8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