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民國101年)
←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民國95年)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民國101年12月30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2012年12月30日 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10001130130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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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隸屬關係和目的﹞
- 國防部為辦理陸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以下簡稱本部) 。
第 2 條﹝主管事項﹞
-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二、督察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三、人事管理、人事勤務、一般行政、史政編譯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四、軍事情報分發、運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五、作戰整備、部隊訓練、後勤事務管制、規範發展運用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六、後勤事務協調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七、後備動員事務協調、管制、督導;軍品管理、通用聯合與軍種後勤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八、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九、通信電子資訊、化學兵、工兵、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十、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 3 條﹝各處室和中心﹞
-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
第 4 條﹝機構和部隊﹞
- 本部為執行陸軍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指揮、訓練、專業、執行、支援、研究發展等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5 條﹝司令、副司令和參謀長﹞
- 本部置司令一人,陸軍二級上將;副司令二人、參謀長一人均為陸軍中將。
第 6 條﹝官等官階和員額﹞
-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7 條﹝聘雇人員﹞
-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8 條﹝實施日期﹞
- 本規程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