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民國95年)

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 (民國93年)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2006年2月15日
有效期:民國95年(2006年)2月15日—民國101年(2012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民國101年)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 89001767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原名稱:陸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4 日行政院台九十防字第 073407-1 號函發布定自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 93 年 5 月 11 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 0930012893 號函核定修正部分條文及編制表
中華民國 93 年 5 月 18 日國防部制剴字第 09300005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7、11 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15 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02739號函核定修正名稱及全部條文
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15 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13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一條﹝隸屬關係和目的﹞

國防部為辦理陸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主管事項﹞

本部主管陸軍軍事事務,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與法律事務之規劃及督導。
三、人事管理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作戰整備、部隊訓練、軍事情報分發與運用之規劃及督導。
五、後勤事務管制、督導與協調及專用後勤、設施需求之規劃及督導。
六、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及督導。
七、化學兵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八、工兵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九、通信電子資訊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般行政與史政編譯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三條﹝機構和部隊﹞

本部為執行陸軍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指揮機構、訓練機構、專業機構、執行機構、支援機構、研究發展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四條﹝司令、副司令和參謀長﹞

本部置司令一人,陸軍二級上將;副司令二人,均為陸軍中將;參謀長一人,陸軍中將。

第五條﹝官等官階和員額﹞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聘僱人員﹞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七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