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民國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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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民國1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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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隸屬關係和目的﹞
- 國防部為辦理陸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主管事項﹞
- 本部主管陸軍軍事事務,掌理下列事項:
-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二、督察與法律事務之規劃及督導。
- 三、人事管理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四、作戰整備、部隊訓練、軍事情報分發與運用之規劃及督導。
- 五、後勤事務管制、督導與協調及專用後勤、設施需求之規劃及督導。
- 六、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及督導。
- 七、化學兵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 八、工兵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 九、通信電子資訊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 十、一般行政與史政編譯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 十一、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三條﹝機構和部隊﹞
- 本部為執行陸軍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指揮機構、訓練機構、專業機構、執行機構、支援機構、研究發展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四條﹝司令、副司令和參謀長﹞
- 本部置司令一人,陸軍二級上將;副司令二人,均為陸軍中將;參謀長一人,陸軍中將。
第五條﹝官等官階和員額﹞
-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聘僱人員﹞
-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七條﹝實施日期﹞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