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陆军司令部组织规程 (民国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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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陆军司令部组织规程 (民国1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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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隶属关系和目的﹞
- 国防部为办理陆军军事事务,特设国防部陆军司令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主管事项﹞
- 本部主管陆军军事事务,掌理下列事项:
- 一、政治作战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 二、督察与法律事务之规划及督导。
- 三、人事管理与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 四、作战整备、部队训练、军事情报分发与运用之规划及督导。
- 五、后勤事务管制、督导与协调及专用后勤、设施需求之规划及督导。
- 六、建军政策与武器系统之规划及督导。
- 七、化学兵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 八、工兵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 九、通信电子资讯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 十、一般行政与史政编译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 十一、其他事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第三条﹝机构和部队﹞
- 本部为执行陆军作战及建军备战需要,得设指挥机构、训练机构、专业机构、执行机构、支援机构、研究发展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四条﹝司令、副司令和参谋长﹞
- 本部置司令一人,陆军二级上将;副司令二人,均为陆军中将;参谋长一人,陆军中将。
第五条﹝官等官阶和员额﹞
-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官阶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聘雇人员﹞
- 本部依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 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后,不得进用前项人员;已进用者,得继续雇用至离职为止。
第七条﹝实施日期﹞
-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