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戡亂時期在臺公司陷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民國56年立法57年公布) 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立法於民國81年7月3日(現行條文)
1992年7月3日
1992年7月27日
公布於民國81年7月27日
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638 號令
有效期:民國81年(1992年)7月29日至今

中華民國 53 年 4 月 14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53 年 4 月 24 日公布總統(53)台統(一)義字第 547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條
中華民國 56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57 年 1 月 8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3 日 修正前[戡亂時期在臺公司陷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6條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27 日公布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638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戡亂時期在臺公司陷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第一條 (在臺公司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在臺公司,係指左列公司:
  一、政府遷臺前,在臺設立本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在大陸地區設立本公司並在臺設分支機構,經政府核准改為獨立機構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原在大陸地區設立本公司,於政府遷臺後,在臺復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大陸地區股東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股東,係指政府遷臺時,留居大陸地區而持有在臺公司股份之股東。

第三條 (保留股及其繼承轉讓)

  大陸地區股東之股份,在國家統一前,均為各該在臺公司之保留股;其有繼承或轉讓者,亦同。
  在臺公司對於大陸地區股東所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請求,在國家統一前,暫緩受理。

第四條 (保留股無表決權)

  在臺公司之股東會,保留股無表決權,其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

第五條 (保留股及其他收益處理)

  保留股之股利或其他收益,在國家統一前,以保留股專戶存儲於各該公司。
  國家統一前,在臺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大陸地區股東無新股認購權利。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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