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 | 戡亂時期在臺公司陷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民國56年立法57年公布) | 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立法於民國81年7月3日(現行條文) 1992年7月3日 1992年7月27日 公布於民國81年7月27日 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638 號令 有效期:民國81年(1992年)7月29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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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在臺公司之定義)
- 本條例所稱在臺公司,係指左列公司:
- 一、政府遷臺前,在臺設立本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
- 二、原在大陸地區設立本公司並在臺設分支機構,經政府核准改為獨立機構之股份有限公司。
- 三、原在大陸地區設立本公司,於政府遷臺後,在臺復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大陸地區股東之定義)
- 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股東,係指政府遷臺時,留居大陸地區而持有在臺公司股份之股東。
第三條 (保留股及其繼承轉讓)
- 大陸地區股東之股份,在國家統一前,均為各該在臺公司之保留股;其有繼承或轉讓者,亦同。
- 在臺公司對於大陸地區股東所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請求,在國家統一前,暫緩受理。
第四條 (保留股無表決權)
- 在臺公司之股東會,保留股無表決權,其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
第五條 (保留股及其他收益處理)
- 保留股之股利或其他收益,在國家統一前,以保留股專戶存儲於各該公司。
- 國家統一前,在臺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大陸地區股東無新股認購權利。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