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103年)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99年)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勞動部
2014年12月10日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110年)

  1. 中華民國74年3月21日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296504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77年1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00452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0416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4. 中華民國91年1月2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動二字第091000359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5. 中華民國91年11月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1005658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6.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90130831號令修正發布第2、5、6條條文
  7.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30132553號令修正發布第2、3、5條條文
  8.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0013021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9.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2014781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30147751號令發布廢止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第3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4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躉售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第5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動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得組成工作小組,就基本工資審議事宜研究之。
第6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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