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110年)
← |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103年) |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110年5月3日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勞動部 2021年5月3日 |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112年) |
|
- 第1條
-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 四、勞方代表七人。
- 五、資方代表七人。
- 六、專家學者四人。
-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第3條
-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 第4條
-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 二、躉售物價指數。
-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 六、各業勞工工資。
-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 第5條
-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動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得組成工作小組,就基本工資審議事宜研究之。
- 第6條
-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
- 第7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