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電駐英日俄三國外交代表聲明關於蒙藏事件五項

關於蒙藏事件五項
外交部電駐英日俄三國外交代表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外交部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8月13日
1912年8月13日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一、滿蒙各地爲中國完全領土。凡關於滿蒙各地之條約。未經民國承認者。不得私訂。

  二、蒙滿各地礦產。無論何人。不得私自抵押。向各國借款。各國亦不得輕易允許。遽行開採。

  三、民國對於滿蒙藏各地。有自由行動之主權。外人不得干預。

  四、民國政府。對於各國僑民。力任保護。各國不得藉保護僑商之名。增加軍隊。及分派駐紮等事。

  五、現蒙藏反抗民國。是爲國際公法所不許。外人不得爲蒙藏亂黨之主使者。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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