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四 大學衍義補
卷九十五
卷九十六 

○權量之謹

《舜典》:同律度量衡。

孔穎達曰:「律者候氣之管,而度量衡三者法制皆出於律。度有丈、尺,量有斛、鬥,衡有斤、兩,皆取法於律。」

蔡沈曰:「律謂十二律,六為律、六為呂,凡十二管,皆徑三分有奇,空圍九分,而黃鍾之長九寸。既以之制樂而節聲音,又以之審度而度長短,則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以之審量而量多少,則黃鍾之管其容子穀黍中者一千二百以為龠,而十(當作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十斗為斛;以之平衡而權輕重,則黃鍾之龠所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銖,兩龠則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此黃鍾所以為萬事根本,諸侯之國其有不一者則審而同之也。」

臣按:律者候氣之管,所以作樂者也,而度量衡用以度長短、量多寡、稱輕重所用與律不同,而帝世巡守所至,同律而必及於度量衡,何哉?蓋以度量衡皆受法於律,於此審之,三者之法制皆與律同斯為同矣。誠以是三物者,其分寸、龠合、銖兩皆起於黃鍾,而與候氣之律同出於一,按律固可以制度量衡,而考度量衡亦可以製律,此聖人製律而及度量衡之本意也。然聖人不徒因律而作樂而用之於郊廟、朝廷之上,而又頒之於下,使天下之人用之以為造作、出納、交易之則焉。其作於上也有常制,其頒於下也有定法,苟下之所用者與上之所頒者不同,則上取於下者當短者或長、當少者或多、當輕者或重,下輸於上者當長者或短、當多者或少、當重者或輕,下虧於民,上損於官,操執者有增減之弊,交易者有欺詐之害,監守出納者有侵克賠償之患,其所關係蓋亦不小也。是雖唐虞之世民淳俗厚,帝王為治尚不之遺,而況後世民偽日滋之時乎?乞敕所司,每正歲申明舊制,自朝廷始先校在官之尺量、斗斛、權衡,使凡收受民間租稅器物不許過則,又於凡市場交易之處懸掛則樣以為民式,在內京尹及五城兵馬司官、在外府州縣官,每月一次校勘,憲臣出巡所至必令所司具式呈驗,公私所用有不如式者,坐其所司及所造、所用之人,是亦王政之一端也。

《五子之歌》曰:明明我祖(禹也),萬邦之君。有典有則,貽(遺也)厥子孫。關(通也)石和(平也)鈞,王府則有。

蔡沈曰:「典則,治世之典章法度也。百二十斤為石,三十斤為鈞,鈞與石,五權之最重者也。關通以見彼此通同,無折閱之意;和平以見人情兩平,無乖爭之意。言禹以明明之德君臨天下,典則法度所以貽後世者如此,至於鈞石之設,所以一天下之輕重而立民信者,王府亦有之,其為子孫後世慮,可謂詳且遠矣。」

臣按:聖人本律作器以一天下者,非止一鈞石也,而《五子所歌》舉大禹所貽之典則,止言鈞石而不及其他,何哉?先儒謂法度之制始於權,權與物鈞而生衡,衡運生規,規圓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準,是權衡者又法度之所出也,故以鈞石言之。嗟夫,萬物之輕重取信於權衡,五權之輕重歸極於鈞石,是雖一器之設而與太宰所掌之六典、八則同為祖宗之所敷遺,承主器而出治者,烏可荒墜先祖之緒哉?

《周禮》:內宰,凡建國,佐後立市,陳其貨賄,出其度量。合方氏掌達天下之道路,同其數器,壹其度量。大行人,王之所以撫邦國諸侯者,十有一歲同度量、同數器。

臣按:三代盛時所以制度量以定長短多寡,以取信於天下者,非但王府則有,凡諸侯之國、道路之間莫不有焉。天子時巡則自用以一侯國之制,非時巡之歲則又設官以一市井道路之制焉。是以當是之時,一器之設、一物之用莫不合於王度而無有異同,否則,非但不可行且有罪也,此天下所以一統也歟。

典瑞,璧羨以起度。玉人,璧羨度尺、好(璧孔也)三寸,以為度。鄭玄曰:「羨者不圓之貌,蓋廣徑八寸、袤八尺以起度。」

蔡元定曰:「按《爾雅》『肉倍好謂之璧』。羨,延也。此璧本圜,徑九寸、好三寸、肉六寸,而裁其兩旁各半寸以益上下也。其好三寸所以為璧也,裁其兩旁以益上下所以為羨也,袤十寸、廣八寸所以為度尺也。以為度者,以為長短之度也,則周家十寸、八寸皆為尺矣。陳氏言以十寸之尺起度,則十尺為丈、十丈為引;以八寸之尺起度,則八尺為尋、倍尋為常。」

王昭禹曰:「夫度在禮則起於璧羨,在樂則起於黃鍾之長,先王以為度之不存則禮樂之文熄,故作璧羨使天下有考焉。」

臣按:班固《漢志》「度之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孫子算術》「蠶所吐絲為忽,十忽為一絲,十絲為一毫,十毫為一厘,十厘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則尺固當以十寸為正,矧天地之數生於一而成於十,十者天地之足數也,以是為度以定萬物之長短,豈非一定之理、中正之道哉?璧羨既起十以為丈引,又起八以為尋常,則非一定矣。設欲用八去其十之二,是則八也又何用別為之制哉?臣愚以為璧羨雖古人之制,然宜於古而未必宜於今也,請凡今世所用之尺,壹以人身為則。謹考許慎《說文》「寸,十分也。人手卻一寸動旂謂之寸口」,十分為寸則十寸為尺也,宜敕有司考定古法,凡寸以中人手為準,鑄銅為式以頒行天下,凡所謂八寸、六寸之尺雖古有其制,皆不得行焉,則用度者有定準、製造者有成法矣。或曰人之手有短長、體有肥瘠,烏可據以為定哉?曰自古制度者或以參黍、或以絲忽,地之生黍豈皆無大小,蠶之吐絲豈皆無粗細,何獨致疑於人身哉?且身則人人有之,隨在而在,擬寸以指、擬尺以手,雖不中不遠矣。

氏為量。改煎(煉也)金錫則不耗(不復減耗),不耗然後權之,權之然後準(水平)之,準之然後量(量以黍)之,量之以為(容六斗四升)。深尺、內方尺而圜其外,其實一鬴;其臀一寸,其實一豆(四寸為豆);其耳三寸,其實一升(兩龠為合,四合為升);重一鈞(三十斤),其聲中黃鍾之宮。概(所以為平)而不稅(不征其稅),其銘曰:「時(是也)(文德之君)思索(思索以求其理),允臻其極,嘉量既成,以觀四國,永啟厥後,茲器維則。」

王昭禹曰:「量之為器,內方而外圜,則天地之象也;其臀一寸,其耳三寸,則陰陽奇耦之義也;其重一鈞,則權衡之法寓焉;其聲中黃鍾,則律呂之法寓焉。夫黃鍾為律之本而宮為五聲之綱,量之所製,其本起於黃鍾之龠,其成也,聲又復中於黃鍾之宮,豈非以天下之法於此乎出,而五則之法於此乎成歟?非特此也,宮於五行為土、於五常為信,則以量為法則之主,且以立信於天下也,惟其立信於天下,故與天下為公平而不敢私焉。」

鄭敬仲曰:「量之為物,其粗則寓於規矩法度之末,而其妙極於天下之精微,蓋出於時文之思索而歸諸大中至正之道,民所取中而芘者也,雖童子適市莫之或欺矣。出之以內宰,掌之以司市,一之以合方氏,同之以行人,凡以觀四國也,舜之巡守所以同度量,而孔子亦曰『謹權量,四方之政行焉』,《五子之歌》曰『明明我祖,萬邦之君。有典有則,貽厥子孫。關石和鈞,王府則有』,所謂『永啟厥後,茲器維則』者也。」

臣按:先儒謂栗之為義,有堅栗難渝之義,使四方觀之以為則,萬世守之以為法,以立天下之信,無敢渝焉。所以名工謂之幹氏也。夫三代之量以金錫為之,外圜而內方以象天地,後世則改用木而內外皆方,失古意矣。古昔先王所以垂典則於子孫,以示四方、信後世者,既有所謂大經大法,而於器物之制作又皆各有成法焉,然又恐其歲久而易壞也,又必熔煉金錫而鑄為之器,權其輕重之劑、準其高下之等,既精既堅,無餘無欠,刻為銘文以為世則,置之王府之中,以示天下之式,以垂後世之範,使其是遵是用,不敢有所渝易焉。以此為防,末代乃有以公量收、私量貸,以暗收人心、潛移國祚如齊陳氏者,然後知古先哲王於巡守之時必同度量衡,於行政之初必審權量,非故為是屑屑也,其為慮一何遠哉!

《王制》: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古者百畝,當今東田(即《詩》言「南東其畝」也)百四十六畝三十步。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陳澔曰:「古者八寸為尺,以周尺八尺為步,則一步有六尺四寸,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則一步有五尺一寸二分,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尺二寸八分。以此計之,則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五十六畝二十五步一寸六分十分寸之四,與此百四十六畝三十步不相應,裏亦仿此推之。」

臣按:孟子言「仁政必自經界始」,所謂經界者,治地分田,經畫其溝塗、封植之界也,後世田不井授,凡古之溝塗、封植之界限盡廢,所以經界者,不過步其遠近、量其廣狹、分其界至,以計其頃畝之數焉耳。然欲計之而無所以經畫之尺度,可乎?大江以北地多平原廣野,若欲步算固亦無難,惟江南之地多山林險隘,溪澗阻隔,乃欲一一經畫之使無遺憾,豈非難事哉?古人丈量之法書史不載,惟《王制》僅有此文,然止言古今尺步、畝裏之數而不具其丈量之法。今世量田用所謂步弓者,不知果古法否?然傳用非一日,未必無所自也。是法也施於寬廣平衍之地固無不可,惟於地勢傾側、紆曲、尖邪之處,其折量紐算為難,小民不人人曉也,是以任事之人易於作弊。宋南渡初,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首行於平江,然後推及於諸郡,當時亦以為便,惟閩之汀、漳、泉三郡未及行,朱子知漳州言於朝,力主行之,然竟沮於言者。或曰宋人經界之法可行否歟?曰何不可之有,使天下藩服、郡縣皆得人如李椿年、朱熹、鄭昭叔,斯行矣。雖然猶未也,苟非大臣有定見,得君之專以主之於上,豈能不搖於群議而終於必行哉?

《月令》:仲春之月,日夜分,則同度量、鈞(平也)(稱上曰衡)(百二十斤),角(校也)鬥甬、正權(稱錘)(執以平量者)

仲秋之月,日夜分,則同度量、平權衡,正鈞(三十斤)石、角鬥甬。鄭玄曰:「因晝夜等而平當平也,同、角、正皆所以平之也。」

吳澂曰:「衡下但言石,於五者之中舉其至重者言也。上曰量,下又曰鬥甬者,先總言其器,後言其名也。權者衡之用,概者量之用,唯度既不析其名又不言其用者,度自用,無為之用者也。」

臣按:古先聖王,凡有施為必順天道,是以春秋二仲之月,晝夜各五十刻,於是乎平等,故於此二時審察度量權衡,以驗其同異,或過而長或過而短、或過於多或過於少、或過於重或過於輕,皆有以正而均之,使之皆適於平焉。後世事不師古,無復順時之政,雖有度量權衡之制,一頒之後聽民自為,無復審察校量之令,故有累數十年而不經意者矣,況一歲而再舉乎?民偽所以日滋,國政所以不平,此亦其一事也。

《論語》:謹權量,四方之政行焉。

饒魯曰:「謹權量,是平其在官之權衡、斗斛,使無過取於民。『關石和鈞,王府則有』,固是要通乎官民,然民間權量關係尚淺,最是官府與民交涉,便易得加增取盈,今之苗斛皆然,當紂之時必是取民過製,所以武王於此不容不謹。」

臣按:饒魯謂「民間權量關係尚淺,最是官府與民交涉,便易得加增取盈,今之苗斛皆然」,嗚呼,豈但一苗斛哉?苗斛之弊比其他為多爾。凡官府收民貢賦,其米麥之類則用斗斛,布帛之類則用丈尺,金銀之類則用權衡,三者之中丈尺為害較淺,惟斗斛之取盈積少成多,權衡之按抑以重為輕,民之受害往往積倍蓰以至於千萬,多至破家鬻產,以淪於死亡,用是人不聊生而禍亂以作。武王繼商辛壞亂之後,即以謹權量為行仁政之始,言權量而不言度,非遺之也,而所謹尤在於斯焉。謂之謹者,其必丁寧慎重、反覆詳審而不敢輕忽也歟。

《前漢·律志》: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本起黃鍾之長,以子穀黍(黑色者)(不大不小)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夫度者,別於分,忖於寸,紘(音約)於尺,張於丈,信於引。引者信天下也,職在內官,廷尉掌之。

臣按:以上言度。五度之義,分者可分列也,寸者忖也,尺者紘也,丈者張也,引者信也。

量者,龠、合、升、鬥、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鍾之龠,用度數審其容(因度以生量審其中所容多少),以子穀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以井水準其概。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十斗為斛,而五量嘉(善也)矣。夫量者,躍於龠,合於合,登於升,聚於鬥,角於斛也。職在太倉,大司農掌之。

臣按:以上言量。五量之義,龠者躍也,躍微動氣而生物也,合(音閤)者合龠之量也,升者登也,鬥者聚也,斛者角鬥,平多少之量也。

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本起於黃鍾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而五權謹矣。始於銖,兩於兩,明於斤,均於鈞,終於石。

臣按:以上言權。五權之義,銖者殊也,物絲忽微始至於成著可殊異也,兩者兩黃鍾律之重也,斤者明也,鈞者均也,石者大也。

凡律度量衡用銅者,名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齊風俗也。銅為物之至精,不為燥濕寒暑變其節,不為風雨暴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於士君子之行,是以用銅也。用竹為引者,事之宜也。

臣按:五度之法,高一寸、廣二寸、長一丈而分、寸、尺、丈存焉,惟引則用竹,蓋引長十丈、高一分、廣六分,長而難以收藏,故用竹篾為之為宜也。五量之法用銅,方尺而圜其外,旁有緌(不滿之處)焉,其上為斛,其下為鬥,左耳為升,右耳為合龠,其狀似爵。夫班《志》於度量二者皆言其所以製造之質,或用銅或用竹,獨於權衡略焉,乃於下文總言度量衡用銅者,意者權衡亦用銅歟?後世於度量二者用木為之度,間有用銅者,而斗斛之制用銅鮮矣。權之為器非若度量,雖有長短、大小之不同而各自為用,惟權之一器則兼衡與準而參用之,所以為之質者亦各不同,準必以繩、權必以銅而衡則以木若銅為之也,後世一惟用木耳。臣請詔有司考校古今之制,鑄銅為度量權衡之式,藏在戶部,頒行天下藩服、郡縣,凡民間有所鑄造必依官式,刻其成造歲月、匠作姓名,赴官校勘印烙,方許行使。

秦始皇二十六年,一衡石、丈尺。

呂祖謙曰:「自商君為政,平鬥甬、權衡、丈尺,其制變於古矣,至是並天下一之,皆令如秦製也。然此乃帝王初政之常,秦猶沿而行之,至於後世則鮮或舉之矣。」

臣按:秦事不師古,至為無道,而猶知以一衡石、丈尺為先務,況其不為秦者乎?然呂祖謙作《大事記》,於始皇平六國之初書曰「一衡石丈尺」,而其解題則云:「自商君為政,平鬥甬、權衡、丈尺。」意其所書之石非鈞石之石也,後世以斛為石其始此歟?

宋太祖詔有司精考古式,作為嘉量,以頒天下,凡四方斗斛不中度、不中式者皆去之。又詔有司,按前代舊式作新權衡以頒天下,禁私造者。

太宗淳化三年,詔曰:「《書》云『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國經而立民極也。國家萬邦鹹乂,九賦是均,顧出納於有司,係權衡之定式,如聞黍之制或差毫厘,錘鉤為奸害及黎庶,宜令詳定稱法,著為通規。」

臣按:宋太祖、太宗皆起自民間,熟知官府出納之弊,故其在位首以謹權量為務。史謂比用大秤如百斤者皆懸鉤於架、植環於衡,或偃手或抑按,則輕重之際殊為懸絕,於是更鑄新式,悉繇參黍而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也。又令每用大秤必懸以絲繩,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不可得而抑按。繇是觀之,可見古昔好治之君莫不愛民,其愛民也,凡官吏可藉以害民者無不預為之禁革,則雖一毫之物不使過取於民,彼其具文移著、律例約束非不備,刑罰非不嚴,然利之所在,人惟見利而不見害,往往法外以巧取,依法以為奸,孰若每事皆立為一法,如宋人之於權衡,必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又俾操執者卻立以視而不得按抑。噫,使凡事事皆準此以立為之法,則官吏無所容其奸而小民不至懼其害矣。

程頤曰:「為政須要有綱紀文章,謹權審量、讀法平價皆不可闕。」

朱熹曰:「所謂文章者,便是文飾那謹權審量、讀法平價之類耳。」

臣按:程子謂「為政須要有綱紀文章,謹權審量皆不可闕」,朱子謂「文章便是文飾那謹權審量之類」,然但言文章而不及綱紀。臣竊以謂,權而謹之,量而審之,使其長短適平、多寡酌中,固是文飾之意,然於操執之時或鉤錘之轉移、衡尾之按抑,收放之際或斛麵之加淋、旁緌之搖撼,則是無綱紀矣。是知聖人為治,無一善之徒行,無一法之徒立,一器之設雖小也而必正其制度,一物之用雖微也而必防其病弊,惟恐一事之或失其宜,一民之或被其害,此所以巨細精粗無不畢舉,上下四方無不均平也歟。

以上權量之謹。

臣按:舜巡守同律度量衡,而此止雲權量而不及度者,蓋《論語》敘武王之行政止言謹權量,朱子注《孟子》引程子之言亦止言謹權審量而不及度,意者權量之用比度為切歟,不然則舉二以包其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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