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 大學衍義補
卷一百〇一
卷一百〇二 

○總論制刑之義(下)

《呂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

蔡沈曰:「典,禮也。伯夷降天地人之三禮以折民之邪妄。」

蘇軾曰:「失禮則入刑,禮、刑一物也。」

吳澂曰:「自上教下曰降。伯夷教民以禮,民入於禮而不入於刑,折絕斯民入刑之路也。」

臣按:虞廷九官,伯夷作秩宗典禮、皋陶作士師掌刑,而此則雲伯夷折民惟刑,蔡沈謂舍皋陶而言伯夷,探本之論也。蓋禮與刑二者出此則入彼,立典於此而示民以禮節之所當然,而又象刑於彼而示民以法禁之所必然,所當然者祀典之常制,所必然者有司之成法,降下其典於民,使其知必如此則為合於禮,不如此則為犯於刑,啟其善端,遏其邪念,折而轉之,使不入於刑而入於禮焉。所以然者,蓋以禍亂之興多起於民之幹犯禮典,民神雜揉、妖誕肆興則人心不正而禍亂作矣。伯夷作秩宗,降下祀天神、享人鬼、祭地祗之三典播告之,修著為格令,使夫蚩蚩蠢蠢之民皆知人各有所當祭之鬼神,非此族也不在祀典,祭非祭者有禁,犯禁者輕則有罰、重則有誅,是以各安其分而不敢瀆齊盟、行僭禮、舉淫祀、習妖術,由是常道明而人心正,所以不犯於有司,是則伯夷所降之典,其禮儀等級雖非一端,而折絕斯民之邪心妄念惟在於刑焉耳。所謂折民惟刑,意或在此歟?又按班固《漢書·刑法志》引此言「折」作「悊」,下文即繼之以言制禮以止刑,解者謂悊,知也。言伯夷降下禮法以道人,人習知禮然後用其刑也,其言亦有理。

士製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

蔡沈曰:「舜命皋陶為士,製百姓於刑辟之中,所以檢其心而教以祗德也。」

吳棫曰:「皋陶不與三後之列,遂使後世以刑官為輕,後漢楊賜拜廷尉,自以代非法家,言曰:『三後成功惟殷於民,皋陶不與,蓋吝之也。』是後世非獨人臣以刑官為輕,人君亦以為輕矣。觀舜之稱皋陶曰『刑期於無刑,民協於中,時乃功』,又曰『俾予從欲以治,四方風動,惟乃之休』,其所係乃如此,是可輕哉?」

臣按:《呂刑》雖周穆王所作,然必有所傳授非虛言也。夫伯夷,禮官也,所降者典而折民惟刑;皋陶,刑官也,所製者刑而教民祗德,可見有虞為治專以禮教為主而刑辟特以輔其所不及焉耳。禮典之降而折以刑,所以遏其邪妄之念而止刑辟於未然;刑罰之制而教以德,所以啟其祗敬之心而制刑辟於已然。禮教、刑辟之相為用如此,帝世之制所以本末兼舉,而民協於中自不犯於有司也歟。

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於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於刑之中,率乂於民棐彝。

蔡沈曰:「穆穆者和敬之容也,明明者精白之容也,灼於四方者穆穆明明輝光發越而四達也。君臣之德昭明如是,故民皆觀感動蕩為善而不能自已也。如是而猶有未化者,故士師明於刑之中使無過不及之差,率乂於民,輔其常性,所謂刑罰之精華也。」

呂祖謙曰:「當時承蚩尤之弊,妖誕怪神深溺人心,重黎絕地天通,固區別其大分矣。然蠱惑之久,未易遽勝,伯夷復降天地人之祀典,使知天地之性、鬼神之德森然各有明法,向之蠱惑消蕩不留,所謂折民於刑也。自不知本者觀之,平水播穀若所急而降典可緩,抑不知人心不正,胥為禽夷,雖有土安得而居、有栗安得而食,伯夷降典,先其本也。自伯夷之典迄皋陶之刑,制度文為之具也;自穆穆在上至率乂於民棐彝,精神心術之運也。苟無其本,則前數者不過卜祝、工役、農圃、胥史之事耳。」

臣按:虞廷君臣其德存於中,其容著於外,天下之人瞻而望之,見其明白顯著,在上者灼然而明,在下者曉然而喻,無有回護掩蔽之私、幽深隱僻之事,是以當世之民耳聞而心孚,目擊而意鈒,固無有不化者而無待於刑罰之加。然聖人之心,則自以為吾之君臣固勤矣,然吾民之生生無窮,安能皆保如今日乎?故命士師明於刑之中制,為一定之制以曉天下之人,如是則為太過,如是則為不及,必如是而後為無過不及而中矣。所以然者,率乂於民,輔其常性,使其常循乎矩度之中而不出乎防範之外,而天然自有之中、本然不易之性常全而不失矣。

天齊於民,俾我一日,非終惟終,在人。爾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雖畏勿畏,雖休勿休。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一人有慶,兆民賴之,其寧惟永。

蔡沈曰:「刑獄非所恃以為治也,天以是整齊亂民,使我為一日之用而已。非終即《康誥》『大罪非終』之謂,言過之當宥者;惟終即《康誥》『小罪惟終』之謂,言故之當辟者。非終惟終皆非我得輕重,惟在夫人所犯耳,爾當敬逆天命,以承我一人。畏、威古通用。威辟之也,休宥之也,我雖以為辟,爾惟勿辟,我雖以為宥,爾惟勿宥,惟敬乎五刑之用以成剛柔正直之德,則君慶於上、民賴於下,而安寧之福其永久而不替矣。」

臣按:刑,天討也,天以是而齊亂民,不得已而為一日之用爾,非常用以為治之具也。人君奉天道以出治,所以為治者德也,刑非所先也,民有不齊者,不得已而用刑以治之,姑以為一日齊民之用也,所以為治者不顓顓在是也。典獄之官必當敬逆天之命以奉承乎君,過之當宥者則承天之命以宥之,不當宥者君雖宥之不宥也,過之當辟者則奉天之命以辟之,不當辟者君雖辟之不辟也。所以然者,守君之法所以奉君也,順天之理所以敬天也,奉君之法而不奉君之意,則是能敬迎天命矣。所以敬迎天命者,敬五刑以成三德而已矣,敬五刑以為一日之用,成三德以立萬世之則,刑用而即已,德立而無窮。所以為國家之慶者容有既乎,兆民以之而永賴,國祚由是而延長,三代有道之長用此道也。秦人恃刑罰以為一世之用,卒之流毒海內,二世即亡,豈非永鑒哉?

王曰:「籲,來,有邦有土,告爾祥刑。在今爾安百姓,何擇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蔡沈曰:「有民社者皆在所告也。夫刑,凶器也,而謂之祥者,刑期無刑,民協於中,其祥莫大焉。及,逮也。漢世詔獄所逮有至數萬人者,審度其所當逮者而後可逮之也。曰何、曰非,問答以發其意,以明三者之決不可不盡心也。」

吳澂曰:「刑而曰祥刑,蓋慈良惻怛、詳審謹重主之,以不忍行之以不得已,所以謂之祥也。在今日欲安百姓,何者當擇,非人乎?何者當敬,非刑乎?何者當揆度,非及乎?人謂用刑之人,及謂刑之所加,猶罰及爾身之及。」

臣按:參錯訊鞫,極天下之至勞者莫若獄;割斷棰擊,極天下之至慘者莫若刑。是乃不祥之器也,而古人謂之祥刑者,蓋除去不善以安夫善,使天下之不善者有所畏而全其命,天下之善者有所恃而安其身,其為器也固若不祥,而其意則至善大祥之所在也。苟用人而不擇,用刑而不敬,逮人而妄及非辜,其為不祥之器也宜哉。蘇軾謂罪非己造為人所累曰及,秦漢間謂之逮,獄吏以不遺支黨為忠,以多逮廣係為利,漢大獄有逮萬人者,國之安危、運祚長短鹹寄於此。噫,漢獄之逮最多者皆在末造之世,使當高文、光武、明章之世得張釋之、於定國輩為廷尉,無此也。穆王設為三問而三答之,其要尤在於擇人,得其人必能敬刑,能敬刑則不妄逮矣。

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

蔡沈曰:「罰之輕重亦皆有權,權者進退推移以求其輕重之宜也。刑罰世輕世重者,《周官》刑新國用輕典、刑亂國用重典、刑平國用中典,隨世而為輕重者也。輕重諸罰有權者,權一人之輕重也;刑罰世輕世重者,權一世之輕重也。惟齊非齊者法之權也,有倫有要者法之經也。言刑罰雖惟權變,是適而齊之以不齊焉,至其倫要所在,蓋有截然而不可紊者矣。」

臣按:先儒謂情之輕重、世之治亂不同則刑罰之用當異,而欲為一法以齊之則其齊也不齊,以不齊齊之則齊矣惟齊,非齊以不齊齊之之謂也。先後有序謂之倫,眾體所會謂之要,所謂法之經也,經一定而不可紊,權則因時而制宜。穆王年雖耄荒,而其訓刑也猶守文武之法,惓惓然猶有唐虞之遺意,此夫子所以取之也。

王曰:「嗚呼,嗣孫(嗣世子孫),今往何監(視也),非德於民之中?尚明聽之哉!哲人惟刑,無疆之辭,屬於五極,鹹中有慶。受王嘉(善也)(眾也),監於茲祥刑。」

蔡沈曰:「此詔來世也。言今往何所監視,非用刑成德而能全民所受之中者乎?下文哲人即所當監者。五極,五刑也。明哲之人用刑而有無窮之謄,蓋由五刑咸得其中,所以有慶也。諸侯受天子良民善眾,當監視於此祥刑。」

呂祖謙曰:「中者《呂刑》之綱領也,苗民罔是中者也,皋陶明是中者也。穆王之告司政典獄勉是中者也,末章訓迪,自中之外亦無他說焉。今爾何所當監,豈非德於民之中乎?用刑者有意幹譽,欲以德名而不足以為德,所以為德者必於民之中而後可也。」

夏僎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未嘗不善,其陷於罪惡非其本然也,故民曰嘉師;刑雖主於刑人,然刑奸宄所以扶善良,雖曰不祥,乃所以為祥也,故刑曰祥刑。嘗為之說曰,民之犯刑無非惡也而謂之嘉師,刑本不祥之器也而謂之祥刑,能以惡為嘉、以不祥為祥而後知用刑之道矣。」

臣按:帝王之道莫大於中,中也者在心則不偏不倚,在事則無過不及,帝王傳授心法,以此為傳道之要,以此為出治之則。《書》始於《虞書》「允執厥中」,大舜以之而傳道;《書》終於《周書》「鹹中有慶」,穆王以之而訓刑。聖人之心不偏不倚而施之事,為者無過不及,非獨德禮樂政為然,而施於刑者亦然。蓋民不幸犯於有司,所以罪之者皆彼所自取也,吾固無容心於其間,不偏於此亦不倚於彼,一惟其情實焉,既得其情則權其罪之輕重而施以其刑,其刑上下不惟無太過且無不及焉,夫是之謂中,夫是之謂祥刑。

《周禮》:乃立秋官司寇,使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

鄭玄曰:「秋官司寇者,象秋所立之官。寇,害也。先王之治先之以德禮而輔之以刑政,故司寇掌刑而屬於秋官。秋者天氣肅殺,而刑以義為主也,刑官司至於寇,則刑官之事無不舉矣。」

臣按:小宰言秋官其屬六十掌邦刑,而此言掌邦禁,蓋禁者戒之於未然,刑者治之於已然,先王之心惟恐民愚而誤入於刑罰,故豫為明示法禁,使知有如是之罪必陷如是之刑,有如是之惡必麗如是之辟,明威立義,俾知不迷,防微遏萌,逆折其始,必不得已而後刑之。禁之所以為仁,刑之所以為義,禁之不已猶有犯焉,於是乎以義斷仁焉,此其所以立民極也歟。

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

林之奇曰:「司寇刑新國用輕典者,以其舊染汙習不可遽正,姑以教之宜以柔克之義也。刑平國用中典者,以其已安已治,既富既庶,陶冶被服莫不卞治,則教化已明、習俗已成,宜以正直之義也。刑亂國用重典者,以其頑昏暴悖不可訓化,則殲渠魁、滅強梗,宜以剛克之義也。《書》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其此之謂乎。」

臣按:典者常也,民失其常則為權時之制,本三德以趣時,分三典以興治,使之復其常焉。聖人於此何容心哉?伏惟我聖祖作條訓以示子孫,有曰:「朕自起兵至今四十餘年,人情善惡真偽無不曆涉其中,奸頑刁詐之徒特令法外加刑,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然此特權時處置,頓挫奸頑,非守成之君所常用。以後子孫做皇帝時止守律與《大誥》,並不許用黥刺、禬劓、閹割之刑,敢有請用此刑者,將犯人淩遲,全家處死。」由是觀之,可見聖祖以重刑待前元,蓋非得己也,文子文孫當承平之時,守祖宗之訓,一用平典以安兆民,敷仁恩於四海,延國祚於萬年,臣不勝至願。

以五刑糾(察也)萬民,一曰野刑,上功(農功也)糾力(勤力也);二曰軍刑,上命(謂將命)糾守(謂不失部伍)」;三曰鄉刑,上德(謂六德)糾孝(謂善事父母);四曰官刑,上能(謂能其事)糾職(謂修其職);五曰國刑,上願(愨慎也)糾暴(「暴」當作「恭」,不恭者當糾也)

劉彝曰:「刑者不得已而用之,豈聖人所樂哉?故力不懋則財不生,而野荒民散矣,是野刑不可已也;亂不除則民不安,而民散國離矣,是軍刑不可已也;孝不盡則忠不純,而家破國微矣,是鄉刑不可已也;職不舉則治不成,而政衰俗薄矣,是官刑不可已也;禮不行則中不建,而君弱臣強矣,是國刑不可已也。天地四時者,六官之序,聖人體其序而化成天下之道也。野、軍、鄉、官、國者五刑之序,聖人不得已而即其序以措萬民於中和之道也。」

臣按:先儒謂,以五刑糾萬民者,建六典以為民極也,是故六卿各職於其官而建之使必行於天下、行之使必範於後世者,大司寇正其刑典也。是故野刑不立則事功不成,功之所以成者,役民以作事鹹赴力以致其力也,野刑之用專以糾不致力之人,則凡國家之溝塗、堤防、城邑、樹藝,野無不辟而功無不成矣,則是《冬官》所建之事典待刑而立也;軍刑不立則軍令不行,令之所以行者,設民以立政咸用命以死守也,軍刑之用專以糾不死守之人,凡國家師旅、茇舍、校閱、征戍,軍無不振而命無不用矣,則是《夏官》所建之政典待刑而立也;孝不盡則德不純,設為鄉刑以糾不孝之人,則民皆上德而無不孝之子,凡司徒八刑所糾者,孝友、睦姻、任恤之行備矣,是教典資於刑也;職不舉則能不見,設為官刑以糾不職之人,則吏皆上能而無不治之職,凡塚宰百官所建者官聯、府史胥徒之職舉矣,是治典有資於刑也;禮典之建所以和邦國也,國必有禮,禮之所行以願愨為上而不恭則不足以為禮矣,設為國刑專糾夫不恭之人,使之皆願愨為上焉,是禮典有資於刑也。由是觀之,則刑之為刑雖屬於秋官,而五官不得不治焉。蓋治也、教也、政也、禮也、事也,聖人治天下之具也,然所以致其功之立而化之成舍,刑以糾之,安能保其終不怠而久不廢哉?

《大戴禮》:刑罰者御人之銜勒也,吏者轡也,刑者紵也,天子禦者,內史、太史、左史手也。古者以法為銜勒,以刑為紵,以人為手而禦天下,公家不畜刑人,大夫不養士,遇之途不與之言,屏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不欲生之故也。

臣按:古者待刑人其嚴如此,非故絕之也,欲人知所懲而不敢為惡也,絕其所已然以懲其所未然,所絕者少而所全者眾,聖人大公至仁之心也。

《禮記》:凡製(斷也)五刑必即天倫(天理也),郵(與尤同,責也)罰麗於事。

陳澔曰:「天之理至公而無私,斷獄者體而用之,亦至公而無私。凡有罪責而當誅罰者,必使罰與事相附麗,則至公無私而刑當其罪矣。」

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

方愨曰:「父子之親本乎情,故曰原;君臣之義錯諸事,故曰立。親主於愛,一於愛則刑有所不忍加;義主於敬,一於敬則刑有所不敢及,一皆如是,豈足以為法之經哉?其或於親有所原、於義有所立者,特徒法之權而已,故曰以權之也。」

陳澔曰:「父子、君臣,人倫之重者,故特舉以言之,亦承上文天倫之意。所犯雖同而有輕重淺深之殊者,不可概議也,故別之所謂權也。明視聰聽而察之於詞色之間,忠愛惻怛而體之於言意之表,庶可以盡得其情也。」

陳櫟曰:「後世之民犯刑多上失其道之所致,未必皆其民之罪,刑獄固在得其情而不可喜得其情,欲得其情固在於悉其聰明,哀矜勿喜尤在於致其忠愛歟。」

臣按:刑法之制所以弼教,而教之本在乎天倫,而天倫之重者父子、君臣也。父子主仁,君臣主義,一切輕重之罪、淺深之情,皆主於父子之仁、君臣之義。必原其本然之心,必立其當然之義,意而論之,慎以測之,序有先後而必循其次,量有大小而不過其劑,所以分而別之者,用以合其權度也。既別之而又盡之,盡之則理無遺矣,不徒盡之而又成之,成之則獄斯備矣。君子之盡心於刑如此,天下豈有冤民哉,彝倫又豈有或斁哉?

凡作刑罰,輕無赦。刑者烝也,烝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鄭玄曰:「烝是刑體。」

馬晞孟曰:「此言立法制刑之意。雖輕無赦,所以使人難犯也。惟其當刑必刑,輕且不赦,而況於重者乎?故君子不容不盡心焉。蓋刑之所以為刑者,猶人之有烝也,一辭不具不足以為刑,一體不備不足以為成,人辭之所成則刑有所加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君子無所不盡其心,至於用刑則尤慎焉者也。」

臣按:先儒謂無赦則民不至於犯罪,盡心則吏不至於濫刑,有無赦之法以禁於未然之前,有盡心之吏以應於已然之後,此民所以畏法而親上也。

子曰:「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要君者無上,非聖人者無法,非孝者無親,此大亂之道也。」

臣按:刑以弼教,教之大者倫理也,人君者生民之主,聖人者道德之主,父母者生身之主。親為一家之主,孝其親則人道以立;君為一世之主,忠其君則治道以成;聖人為萬世之主,尊聖人則世教以明。先王制為刑法以弼世教,世教之大在此三者,人人孝其親、忠其君、尊夫聖人,則天下大治矣,否則大亂之道焉。然是三者其根本起於一家,家積而國,國積而世,故尤嚴於不孝之罪,以為天下事無有不起於近而後及於遠,始於微而後至於著也。故律文著不孝之罪,而所謂要君非聖人者則略焉,非略之也,不可言也,著其可言者以示微意,萬一有是獄焉,準此以權度之也。

子曰:「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范祖禹曰:「事得其序之謂禮,物得其和之謂樂。事不成則無序而不和,故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施之政事皆失其道,故刑罰不中。」

金履祥曰:「事有條理則有禮樂,事得其序則為禮,事得其和則為樂,事既不成則何以能有禮樂?無禮則無序而施之也乖繆,無樂則無和而行之也忿戾,乖繆忿戾則刑罰安能中理,刑罰不中理則民難於避就。」

臣按:禮樂、刑政其致一也,必有禮樂以為刑政之本,則政事之行、刑罰之施皆本乎自然之理以立為當然之制,使民知所避而不敢違,是以民生日用之間,心志有所主、耳目有所加、舉動雲為有所製,是以不犯於有司。有犯焉者然後施之以刑罰,苟為不然,蚩蚩蠢蠢之民,一舉手一動足皆罹於憲網之中而不知所以為生者矣。民不知所以為生則求所以為生之路,求之不得則舍死以求,禍亂之作往往以此,秦、隋之亡其明驗也。

孟子曰:「以生道殺民,雖死不怨殺者。」

程頤曰:「以生道殺民謂本欲生之也,除害去惡之類是也。蓋不得已而為其所當為,則雖咈民之欲而民不怨,其不然者反是。」

朱熹曰:「彼有惡罪當死,吾求所以生之者而不得,然後殺之以安其眾而厲其餘,此以生道殺之也,亦何怨之有?」

張栻曰:「以生道殺民,雖死不怨殺者。先王明刑法以示民,本欲使之知所趨避,是乃生之之道也,而民有不幸而陷於法,則不得已而加辟焉,固將以遏止其流也,是亦生道而已,又況哀矜忠厚之意薰然存乎其間,其為生意未嘗有間斷也。若後世嚴刑重法固不足道,而其得情而喜與夫有果於疾惡之意一毫之萌,亦為失所謂生道者矣。」

臣按:天地之大德曰生,人得天地之德以為生,莫不好生,聖人體天地之德以為生人之主,故其德亦惟在於好生也。惟其好人之生,故其存心治政莫不以生人為本,人見其德教之施、恩澤之布以為生人也,而不知其刑罰之加、兵戈之舉亦皆所以為生人焉耳。蓋死之所以生之也,苟非其人實有害於生人,決不忍致之於死地,死一人所以生千萬人也,是故無益於生人,必不輕致人於死。

《荀子》曰:世俗之為說以為治古者無肉刑有象刑,墨黥之屬菲屨、赭衣而不純(菲,草屨也。純,緣也。衣不加緣以恥之也),是不然矣。以為治古則人莫觸罪耶?豈獨無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為人或觸罪戾而直輕其刑,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民無所畏,亂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將以禁暴惡惡且懲其末也,殺人者不及、傷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寬惡也。故象刑非生於治古,並起於亂今也。夫征暴誅悖,治之威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故治其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也,《書》曰「刑罰世重」,此之謂也。

洪邁曰:「《虞書》象刑惟明象者,法也。漢文帝詔始云『虞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武帝詔云『唐虞畫象而民不犯』,《白虎通》云:『畫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犯墨者蒙巾,犯劓者赭其衣,犯髕者以墨其臏,犯宮者撝,撝,草履也,大辟者布衣無領。』」

臣按:《虞書》云「象以典刑」即繼以「流宥五刑」及「鞭作官刑,撲作教刑」,若如畫衣冠之說象以典刑為之象設可也,若夫流與鞭撲若何而為之制耶?意者當時有犯者其人在可議可矜之辟,偶為此制耳,不然,古無此制而好事者見後世之刑慘刻,矯其枉而為此言歟。

漢《刑法志》曰:漢道至盛,曆世二百餘載,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間,斷獄殊死,率歲千餘口而一人,古人有言曰:「滿堂而飲酒,有一人鄉(向)隅而悲泣則一堂皆為之不樂。」王者之於天下,譬猶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為之淒愴於心。今郡國被刑而死者歲以萬數,天下獄二千餘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獄不減一人,此和氣所以未洽者也。原獄刑所以蕃若此者,禮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貧窮,豪桀務私,奸不輒得,獄犴不平之所致也。《書》曰「伯夷降典,悊民惟刑」,言制禮以止刑,猶堤之防溢水也。今堤防陵遲,禮制未立,死刑過製,生刑易犯,饑寒並至,窮斯濫溢,豪桀擅私為之囊橐,奸有所隱則狃而浸廣,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又曰:「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今之獄吏上下相驅,以刻為明,深者獲公名,平者多患害,諺曰:「鬻棺者欲歲之疫,非憎人欲殺之,利在於人死也。」今治獄吏欲陷害人,亦猶此矣。

臣按:班固此言非獨漢世治獄之失,後世之獄類此亦多矣。所謂「『伯夷降典,悊民惟刑』,言制禮以止刑,猶堤之防溢水」,深得帝王為治禮刑先後之序,其間向隅悲泣之喻、鬻棺利死之譬,皆痛切人情,深中事理。人主萬幾之暇,以其言與前書所載路溫舒之疏並觀,寧能不惕然於心乎?其所謂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請合而言之,曰聽獄者當於殺之中而求其生,求其生而不可得,然後殺之,有可生之路則請以讞焉,罪疑從輕可也,不疑然後殺之,如是則獄無不得之情,世無冤死之鬼矣。

光武建武十四年,群臣上言:「古者肉刑嚴重則人畏法令,今憲律輕薄,故奸軌不勝,宜增科禁以防其源。」詔下公卿,杜林奏曰:「古之明王深識遠慮,動居其厚,不防侈辟,周之五刑不過三千。大漢初興,詳覽失得,破矩為圜,斫雕為樸,蠲除苛政,更立疏網,海內歡欣,人懷寬德。及至其後漸以滋章,吹毛索疵,詆欺無限,果桃菜茹之類集以成贓,小事無妨於義以為大戮,故國無廉士、家無全行,至於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為敝彌深,臣愚以為宜如舊制。」帝從之。

臣按:卓茂有云「律說大法,禮順人情」,蓋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以其有恩情之契、禮俗之交也,若一切繩之以法,凡歲時交饋皆以為贓,尋常舉動皆坐以罪,鳥獸不可與同群,而人之與人曷以相聚處,而禮義何自而興哉?杜林之議所謂「集以為贓」及「小事無妨於義以為大戮」,非惟漢世,後世亦有此弊,乞定為明製,饋送之贓不許集計,其小事無妨於義者,雖若於法不應,然於大義無害者亦不以為罪,如此,則刑辟不多而動居於厚矣。

以上總論制刑之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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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明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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