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〇一 大學衍義補
卷一百〇二
卷一百〇三 

○定律令之制(上)

《舜典》曰:象以典刑。

孔穎達曰:「《易》云『象也者,像此者也』,又曰『天垂象,聖人則之』,是象為仿法,故為法也。依法用其常刑,用之使不越法。」

朱熹曰:「畫象而示民以墨、劓、禬、宮、大辟五等,肉刑之常法也。」或問「象以典刑」如何為象?曰:「此正言法,象如懸象魏之象。」

臣按:《呂刑》曰「蚩尤惟始作亂,延及於平民,罔不寇賊,惟作五虐之刑」,則肉刑在蚩尤之世已有之,非起自虞世也。夏作禹刑。

湯製官刑,儆於有位。蔡沈曰:「官刑,官府之刑也。」

《周禮》: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凡十日)而斂之。

鄭玄曰:「象魏,闕也。魯災,季桓子禦公立於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舊章不可忘』。」

王昭禹曰:「刑雖先王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亦當因時而為之變通,量時而有輕重。正月之吉,布刑於邦國、都鄙,為是故也。蓋先王之法若江河,貴乎易避而難犯,若匿為物而愚不識,其陷於罪又從而刑之,不幾於罔民乎?其使民觀象者,亦使知所避而已。」

臣按:成周刑典之設,既布於邦國、都鄙,又縣之象魏,惟恐民之不知而誤犯也。夫設法令以待天下,固將使民易避而難犯,顧乃深藏於理官、法家,自典正職掌之官猶不能遍知其所有、洞曉其所謂,況愚夫細民哉?閭閻之下望朝廷之禁憲,如九地之於九天,莫測其意向之所在,及陷乎罪,從而刑之,是罔民也,豈聖王同民出治之意乎?是以《周禮》六官俱於正月之吉各布其典於象魏,以示萬民,其所示者有善有惡,使之知所好惡,惟刑典則示之以所禁,使不犯焉。

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助也)刑罰,一曰宮(王宮)禁、二曰官(官府)禁、三曰國(城中)禁、四曰野(郊野)禁、五曰軍(軍旅)禁,皆以木鐸徇之於朝,書而縣於門閭(巷門曰閭)

鄭玄曰:「古之禁書亡矣,今宮門有符籍,官府有無故擅入城門,野有田律,軍有囂讙夜行之制。」

賈公彥曰:「凡設五刑者,刑期於無刑,於刑外豫設禁,禁民使其不犯於刑,是左右助刑罰,無使罪麗於民也。」

臣按:三代未有律之名,而所謂禁者即是豫為法禁以製之於未然,雖無律之名而律之意已具於此矣。違乎禁則入於刑,入於刑則犯於法,犯於法則加以罰焉。然非徇之以木鐸、書之於門閭,則蚩蚩蠢蠢之民何以知其為禁而不犯哉?故以木鐸徇之於朝,使之內有所聞,以書而懸於門閭,使之外有所見聞,見於耳目之間,警省於心思之內,知所禁忌而不犯刑法,所謂五禁之法左右乎刑罰,豈不然哉?

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於民,一曰誓,用之於軍旅;二曰誥,用之於會同;三曰禁,用諸田役;四曰糾,用諸國中;五曰憲,用諸都鄙。

吳澂曰:「先後猶左右也。以言折之曰誓,若《湯誓》之類。以言告之曰誥,若《康誥》之類。止使勿為曰禁,察其有犯曰糾,表而懸之曰憲。以五戒左右其刑罰,則無犯法之民矣。」

臣按:以五戒先後刑罰,即唐宋之律而有名例、職製、敕令、格式之意也。蓋禁止使勿為,施於未然之前,戒敕其怠忽,施於事為之際,先之則引而導之,使無進,而麗於罰後之,則柅而止之,使無退而麗於刑。聖人之心見於毋之一言,其慈愛過於父母,其覆載同於天地。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賊、三曰邦諜、四曰犯邦令、五曰撟邦令、六曰為邦盜、七曰為邦朋、八曰為邦誣。鄭眾曰:「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時決事比。」

吳澂曰:「汋讀如斟酌之酌,謂刺探邦之機密而泄於外者。賊謂潛謀陰結,將為逆亂者。諜謂敵國行間,覘伺虛實者。令謂故恃傲狠以幹號令者。撟讀如矯詐之矯,謂詐為符璽以行號令者。盜謂竊取國之寶藏者。朋謂私黨相阿使亂政者。誣謂誣罔造妖以惑眾者。」

臣按:先儒謂官府之八成則其經治之成法也,士師之八成則其正亂之成法也。先王之時,齊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患夫奸人之為禍於邦家也。且八成之法使士師掌之,使其知有犯於此者必刑之而無赦,製治於未亂,保邦於未危,所以防其芽蘖者,豈不豫哉?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附也)萬民之罪,墨(墨刻顙而涅之)罪五百,劓(割其鼻)罪五百,宮(丈夫割勢,女子幽閉)罪五百,刖(截其足)罪五百,殺(死也)罪五百。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

臣按:五刑之名始見於《虞書》,然未有其目也,著其目始於此。司刑所掌者以五刑之法麗民之罪,司寇斷獄弊訟則詔之,處其所應否,或輕或重,咸聽其所附麗焉。

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治神之約為上,治民之約次之,治地之約次之,治功之約次之,治器之約次之,治摯之約次之。鄭玄曰:「此六約者,諸侯以下至於民皆有焉。劑謂券書也。」

吳澂曰:「約,言語之約束也。治者,理其相抵冒上下之差也。神約謂命祀郊社、群望及祖宗也,民約謂征稅遷移及仇讎既和之類也,功約謂王功、國功之屬爵賞所及也,器約謂禮樂、吉凶、車服所得用也,摯約謂玉帛、禽鳥相與往來也。」

臣按:有約以結其信,有劑以固其約,謂之約劑則約而有其劑也。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凡有六焉,是六者朝廷皆為之約劑,付司約掌之而屬於秋官焉。先為之約劑,使人知所守,而有不如其約者則考其券書以治之,亦猶後世之格式也。

禁殺戮(官名),掌司斬殺戮者、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以告而誅之。

鄭玄曰:「掌殺戮者,禁民不得相殺戮。司猶察此四者,告於司寇罪之也。斬殺戮,謂吏民相斬相殺相戮者。傷人見血,見血乃為傷人耳。」吳澂曰:「攘獄,謂罪人之劫獄者。遏訟,止遏民訟也。」

臣按:人君為生民之主,必使之相安養以全其生,彼其相斬、相殺、相戮及傷人見血而不以告,則必殺傷人者之強眾而被殺傷者之寡弱也,與夫獄已具而攘奪之、訟將興而遏止之,則民之情將鬱而不伸,下之惡將長而益熾,國之法將格而不行。苟不設官以掌之,使有如是者則以告之於其長,則民寡弱者含冤而莫訴,強眾者稔惡而不悛,氣久鬱則無聊,力不敵則舍死,而亂由是生矣。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矯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信者,以告而誅之。

鄭玄曰:「民之好為侵陵、稱詐、謾誕,此三者亦刑所禁也。力正者,以力強得正也。」

吳澂曰:「禁,止也。亂謂悖於人倫,暴謂敢作威怒,力正謂脅眾從己、以邪為正也,矯誣謂矯曲為直、誣善為惡以冒犯禁也。」

臣按:成周之世未有律令之書,凡秋官司寇所設之官屬、所掌之刑禁,凡所當禁約施行者,即後世法律之條件也。說者謂秋官自禁殺戮至修閭氏八官皆幾防盜賊奸軌者,較之今律,斬殺戮即今之人命律、攘獄即今之劫囚律、遏訟即今之告狀不受律,姑舉一二,餘可以類推矣,茲不備載云。

《呂刑》曰: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禬(刖足也)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死刑)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上下比罪,無僭亂辭,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審克之。」

蔡沈曰:「三千,總計之也。《周禮》司刑所掌五刑之屬二千五百,刑雖增舊,然輕罪比舊為多而重罪比舊為減也。比,附也。罪無正律,則以上下刑而比附其罪也。亂辭,辭之不可聽者。不行,舊有是法而今不行者。戒其無差誤於僭亂之辭,弗用今所不行之法,惟詳明法意而審克之也。」

呂祖謙曰:「墨劓所增皆輕刑,宮所損二百、大辟所損三百皆重刑也,禬無增損,居輕重之間者也。輕罪則多於前,重罪則損於舊,觀其目則哀矜之意固可見,觀其凡則文勝俗弊亦可推矣。」

陳大猷曰:「三千者法之正條載之刑書者也,刑如律、比如例。法有限,情無窮,三千之屬眾矣,猶不能盡天下之情罪,以此知人情無窮而法不可獨任也。既無正律,復僭亂而無定辭,將安所據依乎?且又有此例昔嘗有之而今不可行者矣,必無差亂其辭而妄比附,勿用今不可行之法而強比附,如漢長安賈人與渾邪王市者罪當死凡五百餘人,汲黯曰:『愚民安所知市賈長安中,而文吏以為闌出財物如邊關乎?』此類乃以不可行者比附也。」

臣按:先儒謂三千已定之法載之刑書者也,天下之情無窮,刑書所載有限,不可以有限之法而盡無窮之情,又在用法者斟酌損益之。古者任人不任法,法所載者任法,法不載者參以人上下比罪是也。以其罪而比附之上刑則見其重,以其罪而比附之下刑則見其輕,故於輕重之間裁酌之,然必以辭為主,辭若僭亂,情與罪不相合,是不可行者也,當勿用其不可行之法,惟當察其情求之法,二者合而後允當乎人情法意,是乃可行者也,在審克之而已。是說雖以解經,然而萬世之下律文所不該載者,比附之法莫切於此,所謂察之情求之法,比之上刑不重、比之下刑不輕而參酌於輕重之間,必允當乎人情法意,可謂得審克之意矣。

《春秋左氏傳》:昭公六年,鄭人鑄刑書(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叔向使詒(遺也)子產書曰:「昔先王議事以製,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而僥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鄭國,製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聞之,國將亡必多製,其此之謂乎?」

杜預曰:「權移於法,故民不畏上,因危文以生爭,緣僥幸以成其巧偽。」

孔穎達曰:「刑不可知,威不可測,則民畏上也。今制法以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者不敢越法以罪己,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則權柄移於法矣。且法之設文有限,民之犯罪無窮,自然有危疑之理以生其與上爭罪之心,緣僥幸以成其巧偽,將有實罪而獲免者也。夏商之末至有以私亂公、以貨枉法,其事不可復治,乃遠取創業聖王當時所斷之獄,因其故事制為定法,至周之衰亦為刑書,謂之九刑。三辟謂禹刑、湯刑、九刑也。辟,罪也。三者皆叔世所為,不起於始盛之世,為其文是製,參辟勒於鼎,是鑄刑書也。子產亦采取上世之法,斷獄善者制為法也,今鑄鼎示民,民知爭罪之本在於刑書,將棄禮而取征驗於書,則雖刀錐微細之事亦將盡爭辨以求僥幸,如此,則紛亂之獄訟愈益豐盛,或以賄賂文致人罪,或以賄賂幸脫刑辟,鄭國必有禍敗也。」

昭公二十九年,晉鑄刑鼎,著範宣子所為刑書焉。仲尼曰:「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

孔穎達曰:「範宣子製作刑書施於晉國,自使朝廷承用,未嘗宣示下民,今荀寅謂宣子之書可為國法,故鑄鼎而銘之以示百姓,猶如鄭鑄刑鼎。仲尼譏之,其意與叔向譏子產同。」

又曰:「子產鑄刑書而叔向責之,趙鞅鑄刑鼎而仲尼譏之,如此,則刑之輕重不可使民知也,而李悝作法、蕭何造律,頒於天下,懸示兆民,秦漢以來莫之能革,不可一日無也。蓋古者分地建國,作邑命家,諸侯則奕世相承,大夫亦子孫不絕,皆知國為吾土,眾實我民,自有愛吝之心,不生殘賊之意,故得設法以待刑,臨事而議罪,不須預以告民,故仲尼、叔向所以譏其鑄刑書也。秦漢以來天下為一,長吏以時遷代,其民非復已有,懦弱則為殿負,強猛則為稱職,且疆域闊遠、戶口滋多,大郡境餘千里,上縣數以萬計,豪橫者陵蹈邦邑,桀健者雄張閭裏,酷吏專任刑誅,或乃肆情好殺、違眾用己,至有積骸滿阱、流血丹野,若復信其殺伐、任其縱舍,必將喜怒變常、愛憎改度,不得不作法以齊之,宣眾以令之所犯,當條則斷之以律,疑不能決則讞之上府,故得萬民以察天下以治。聖人製法非不善也,古不可施於今,今人所作非能聖也,足以周於用,所謂觀民設教、遭時制宜,謂此道也。」

臣按:鄭、晉鑄刑書,蓋以其前世所用以斷獄者之法,比而鑄於器以示民於久遠也。考《周官》司寇建三典,正月之吉縣於象魏,使萬民觀之,浹旬而斂。夫國之常刑而又歲歲布之於邦國、都鄙,何哉?刑雖有常,亦當量時而為之輕重,然恐民之不知其所以然也,故既布其制,又懸其象,所以曉天下之人,使其知朝廷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其故如是也,皆知所畏避而不敢犯焉,非謂刑之輕重不可使人知也。先儒謂詳《左氏》所載夫子之說,第令守晉國舊法,以為範宣子所為非善耳,非謂聖王制法不可使人知也。或曰鄭、晉二國所謂刑書皆先世所有臨時處置者,固已載於方策,至是子產、範鞅始鑄於器,則為一定之制,無復古人酌量之制,故仲尼、叔向譏之,非謂刑書不可有,特謂不可鑄耳。後世以律令鋟於木以頒行天下,其亦鑄之之意歟?但是時未有律之名而謂之書耳。

魏文侯時,李悝著《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

臣按:刑法之著為書始於此。成周之時雖有禁法著於《周官》,然皆官守之事分係於其所職掌,未有成書也。然五刑之目,其屬各有多少,五等之刑各以類而相從焉,著之篇章,分其事類,以為詮次則於此乎始焉。

漢高祖初入咸陽,與民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苛法。後以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遂令蕭何捃摭秦法定律令,除參夷連坐之法,增部主見知之條,於李悝所造六篇益《事律》《擅興》《廄庫》三篇,合為九篇。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

臣按:律之名始見於此。春秋之時子產所鑄者謂之刑書,戰國之世李悝所著者謂之法經,未以律為名也。《禮記》雖有加地進律之文、析言破律之誅,解者謂進律為爵命之等,破律雖以去律言,然《王制》漢文帝時博士刺經所作,固已出蕭何之後也。律之言昉於《虞書》,蓋度量衡受法於律,積黍以盈,無錙銖爽,凡度之長短、衡之輕重、量之多寡莫不於此取正。律以著法,所以裁製群情,斷定諸罪,亦猶六律正度量衡也,故制刑之書以律名焉。

文帝元年,詔曰:「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為收帑(子也),朕甚弗取,其議除收帑諸相坐律令。」

臣按:虞廷罰不及嗣,周室罪人不孥,秦法一人有罪並坐其室家,仁暴之心既殊,國祚所以有長短之異也。文帝即位之初即除去秦人之苛刑,漢祚之延幾於三代,未必不基於斯。

十三年,下令曰:「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歟?吾甚自愧。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無因)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生也),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為民父母之意?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其不亡逃者,滿其年數免為庶人)。具為令。」

馬端臨曰:「古者五刑皆肉刑也,孝文詔謂今有肉刑三而奸不止,注謂黥、劓、斬趾三者,遂以髡鉗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斬趾,獨不及宮刑。至景帝元年詔言『孝文皇帝除宮刑、出美人,重絕人之世也』,則知文帝並宮刑除之。至景帝中元年,赦徒作陽陵者,死罪欲腐者許之,而武帝時李延年、司馬遷、張安世、況賀皆坐腐刑,則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後宮刑復用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輕者,不常用也。」

臣按:後世以笞棰為刑始此。夫三代以前所謂肉刑者,墨、劓、禬、宮、大辟也,至漢初僅有三焉,黥、劓、斬趾而已。文帝感淳于公少女緹縈之言,始下詔除之,遂以髡鉗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斬趾,自是以來,天下之人犯法者始免斷支體、刻肌膚,百世之下人得以全其身、不絕其類者,文帝之德大矣。

以上論定律令之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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