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 卷第三 大明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四 戶役
制定机关:明政府
田宅 卷第五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四 戶律 戶役

脫漏戶口 编辑

  • 凡一戶全不附籍,有賦役者,家長杖一百,無賦役者,杖八十,附籍當差。
  • 若將他人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有賦役者亦杖一百,無賦役者亦杖八十。若將另居親屬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戶附籍者,各減二等,所隱之人並與同罪改正,立戶別籍當差。其同宗伯叔弟姪及婿,自來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
  • 其見在官役使辦事者,雖脫戶止依漏口法。
  • 若隱漏自已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減年狀,妄作老幼廢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長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當差。
  • 若隱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隱之人與同罪,發還本戶附籍掌差。
  • 若里長失於取勘,致有脫戶者,一戶至五戶笞五十,每五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縣提調正官首領官吏脫戶者,十戶笞四十,每十戶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並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官吏曾經三次立案取勘,已責里長文狀叮嚀諭者,事發罪坐里長。

集解 编辑

戶謂一家,口兼男女。賦謂田糧。役謂力差。首三節是脫戶法,各減二等指有無賦役言,就於一百或十上減所隱之人,即他人及另居親屬。次二節漏口法,脫漏本家者止坐戶首,脫漏他人者,人己同罪。後一節里長、提調首領官吏坐罪法,不言隱蔽者,隱蔽即是脫漏。

大明令 编辑

凡各處漏口脫戶之人,許赴所在官司出首,與免本罪,收籍當差。

會典 编辑

洪武三年,令本部榜諭天下軍民:凡有未占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軍發衛所,民歸有司,匠隸工部。詔本部:籍天下戶口及置戶帖,各書戶之鄉貫、丁品、名歲,以字號編爲勘合,用半印鈐記,籍藏於部,帖給與民。令有司點閘比對,有不合者發充軍,官吏隱瞞者處斬。

成化二年,令在京軍職:漏報戶下舍人者發邊立功三年。

一家曰戶人丁曰口籍謂冊籍附籍謂附寫人丁于冊也賦者田差脫糧役者當差有賦役謂有田糧當差者也無賦役謂無田糧止當本身雜泛差役者也另居親屬無外姻言以下不分曾分居無言婿例之可見各減二等各字指有賦役無賦役言人年四歲附籍十六以上曰成丁始有差役十五以下曰不成丁與老疾俱免差役此增減年狀之弊所由起也年謂年歲狀貌此條作三叚看首言脫戶有二項一有賦役無賦役其罪亦分二等故將自口一戶全不附籍并將他全戶蔽在戶不另行報冊及與他人相冒合戶籍均為脫戶但有賦役者則所避多家長皆杖一百無賦役者則所避少家長皆杖八十若將另居親屬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者其隱冒之情雖一而分終不同故各減二等有賦役者本戶家長杖八十無賦役者杖六十所隱之人如係他人亦照卜全科如係親屬亦照上減科故曰並與同罪其法亦坐家長所脫之戶在本家則令附籍在他人及另居親屬則令改正立戶有賦役者各依賦掌差無賦役者各當雜泛差役其同宗伯叔弟姪及女婿不曾分居則與另居親屬有間許其別戶附籍不在斷罪改正之限其見在官役使幹辦公務等人有犯脫戶者則身既有名在官與全然脫戶者不同故止依漏口法科斷次言漏口亦有二項一巳成丁一未成丁其罪亦分二等故將本戶成丁人口隱漏不符戶籍及將所報年狀妄行增減未老作老非幼稱幼無疾作廢疾以免差役者其情重故家長計口科杖罪止杖一百若將未成丁人口隱漏不報者則未有差役其情輕故家長計口論笞罪止杖七十俱令報籍驗丁當差若將他人丁口隱蔽而不符報籍者罪亦如之所隱之人與同罪皆照上項巳未成丁口論罪發入本戶附籍各當本等差役不言另居親屬又而言亦減二等科之末節總承上二叚言里長官吏之罪其法亦分三項有失勘有知情有受財失勘者在里長與人戶雜處近而易知官吏與人戶懸隔多而難察故脫戶之罪里長罪止一百吏罪止杖八十漏口之罪里長止笞五十官吏罪止笞四十如知其漏脫之情而故縱之者則里長官吏並與上項脫戶口之人同罪若受財而故縱者則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輕則仍從本條如官吏取勘明白及曾經三次立案行下里長取有不致脫漏文狀又經叮嚀省諭而不行用心檢勘或故縱或受財以致脫漏者則非官吏之罪矣獨坐里長即以失勘知情受之罪坐之

人戶以籍為定 编辑

  • 凡軍民驛、竈、醫、卜、工、樂諸色人戶並以籍為定,若詐冒脫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亂版籍者罪同。
  • 若詐稱各衛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集解 编辑

詐冒二字雖可分,然亦相因。蓋如舊戶詐作迯絕,又冒他人之戶,欲以脫免前籍,避重就輕也。

役因戶而出,俱一件事,故下文官司只言脫免。

變亂版籍是以軍作民、以竈作匠之意。

詐稱各衛軍人,不是冒軍,是自稱係軍以避民差,又不當軍也。

大明令 编辑

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人戶,許各以原抄籍爲定,不得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

六年,令軍戶不許將弟男子姪過房與人脫免軍伍。

會典 编辑

景泰二年奏准: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戶內如果別無軍匠等項役占規窒礙,自願分戶者,聽。如人丁數少及有軍匠等項役占窒礙,仍照舊。

凡各里舊額人數,除故絕并全戶充軍不及一里者,許歸併一里當差,餘剩人口發附近外里輳圓編造,不許寄莊,違者所在有司掬問,田地入官。

其軍衛官下家人、旗軍下老幼餘丁曾置附近州縣田地,原將人丁事業於所在州縣附籍納糧當差者,聽。

凡各處招撫外郡人民在境居住,及軍民官員事故改調等項,遣下家弟男子姪置有田地,已成家業者許令寄籍,將戶丁事產報官,編入圖甲納糧當差,仍於戶下註寫原籍貫址、軍民匠竈等戶及收籍緣由,不許止作寄籍名色,如違,所在官司解京,發口外充軍,田產入官。

凡攅造黃冊,如有奸民豪戶通同書手,或詭寄田地、飛走稅糧,或瞞隱丁口、脫免差徭,或改換戶籍、埋沒軍伍匠役者,或將里甲挪移、前後應當者,許自首改正入籍免本罪,其各司府州縣委官并當該官吏提督書算姓名貫址,造冊一本繳部,如有似前作弊者,事發問罪充軍。

三年,令各處攅造黃冊官吏里書人等:揑甲作乙、以有爲無、以無爲有者,事發,所在法司解京,並發口外爲民。

弘治三年奏准:各處大造黃冊,如經該官吏不用心查對里書,故將將原冊改抹,致有丁口增減、田糧飛走、戶籍錯亂者,本犯發附近衛所充軍,里書發口外爲民。若干礙監造官員,亦治以枉法重罪。其黃冊到部,送後湖查考申問,查有洗改字樣過違限期,先將差來人問罪。若事干軍伍、稅糧重情,一體查究,照例處治。

正統七年詔:免年七十以上無依單丁、無力富戶,仍照數於本州縣殷實人戶僉補,迯者本身問罪,全家起發,永遠充軍。

問刑條例 编辑

  • 軍戶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等項,及至原衛發冊清勾,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俱問罪。正犯發煙瘴地面,里書人等發附近衛所,俱充軍。官吏參究治罪。

附考條例 编辑

  • 買賣官軍子孫二款,見略人略賣人下。

軍改條例 编辑

  • 勾補軍役,若正軍戶下本有人丁,比先朦朧揑作無勾,即便改正勾解,與免前罪,如仍扶揑回申照,依榜例軍丁發邊遠充軍,原保結里鄰人等收發附近衛所充軍,官吏依律坐罪。
  • 各處軍戶內應繼壯丁怕充軍役,故自傷殘者,全家發烟瘴地面充軍。
  • 故軍戶下止有人丁年七十以或篤癈殘疾不堪充軍者,保勘事實,明白回報定奪,不必起送。官吏人等不許因而作弊,將不係此等老疾之人朦朧妄報,脫免軍役。
  • 軍戶有等倚恃豪強,因充糧里老人每遇勾取之際,買求官吏及勾軍人員挾制,小民貧困戶朦朧保結,及有里老人等俱係軍戶,遍年互相揑故回申,許照榜例首告改正。如是仍不改正,事發正軍解發原衛戶下,再罰一丁發附近衛所充軍。
  • 爲事編發及調衛旗軍,多有更易姓名、鄉貫,及到衛所,又不將原籍、原衛丁口從實供報,着役之後或迯或故,衛所止憑原報鄉貫、姓名坐勾,有司回無名籍,似此迷失者多。若有此等作弊之人,照依榜例正軍發邊遠充軍,家下另選壯丁補伍。里鄰知而不首者,依律問斷。(此是榜例全文內摘出條例)
  • 故軍戶下止有人一丁充生員,起解兵部,奏送翰林院考試。如有成傚,照例開豁軍伍。若無成傚,仍發充軍。

  一各處衛所并議衛司官軍舍餘人等及竈戶置買民田一體坐泒糧差若不納糧當差致累里長包賠者俱問罪其田入官

如詐軍作民冒民脫匠之類變亂如改軍為民改民為匠之類不當軍民差役謂詐為軍人以避民差又不當軍也此言軍民驛竈醫卜工槳等諸色人戶並以原報版籍為定以應當差若將用戶計詐冒別籍脫免本色以避本戶之重差就別戶之輕差者杖八十其官司不行取勘而准脫免及與民紛更里甲而變亂版籍者罪同亦杖八十軍民人等各改正從原籍掌差若前項諸色人等欺暪官司全然不當軍民差役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瑣言稱充軍之意全在詐稱國初軍強民弱詐冒軍人便有倚強之意故遂坐充軍之罪不然脫戶止杖一百何處充軍哉

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 编辑

  • 凡寺觀庵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刱建增置,違者杖一百,還俗道發邊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
  • 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還俗。

集解 编辑

刱建是始作增置,是本有一寺又添一寺,僧道必先還俗入籍,然後充軍。

問刑條例 编辑

  • 僧道,府不得過四十名,州不過過三十名,縣不得過二十名。若額外擅收徒弟者,問發口外爲民,住持還俗,官知而不舉者,罷職。
  • 凡漢人出家習學番教,不掬軍民曾否關給度牒,俱問發原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若漢人冒作番人者,發邊衛充軍。

附考增例 编辑

  • 天下寺、觀、庵、院、祠、廟,除舊額外,不許一應人等私自創建、飾以金碧,違者依律治罪。其僧道工匠人等如有鑄造雕刻神像、鍍金貼金、供養貨賣者,比照此例問擬,仍將創造房屋拆毀,并地基、神像等物入官,公用燒毀。

  一凡僧道擅徒弟不給度牒及民間子弟戶內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箇月並坐罪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

  一僧道犯罪雖未給度牒悉照僧道科斷該還俗者查發各原籍當差若仍于原寺觀庵院或他寺觀庵院潛住者並枷號一箇月照舊還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治以罪

  

此見寺觀庵院皆為淫祠不得私刱僧道冠尼僧皆為異端法所必禁不得私度所以禁邪術而崇正道也故其寺觀庵院除以前刱建有名額見在數所之外其僧道等人如有私自刱增置者杖一百各還俗入籍收報僧道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如若僧道不曾請給禮部度牒私自簪冠剃髮者杖八十若事由家長家長當罪僧道但令還俗其寺觀住持及親承經教師主私度者亦同杖八十並還俗當差此但言僧道其尼僧女冠同人既充軍為奴則地基材皆當入官矣

立嫡子違法 编辑

  • 凡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得立庶長子,不立長者罪亦同。
  • 若養同宗之人為子,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者,杖一百,發付所養父母收管。若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
  • 其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與異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
  • 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
  • 若立嗣雖係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歸宗,改立應繼之人。
  • 若庶民之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問刑條例 编辑

  • 凡無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并官司受理。若義男女婿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其相為依倚,不許繼子并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給財產。若無子之人家貧,聽其賣產自贍。

集解 编辑

發付所養父母收管,謂本生有子也,欲還者,聽。

須看一及字,謂所養父母有子而本生無子也。

乞養義子,在律本許,但令從己姓爲嗣,列於昭穆則亂宗族矣。

遺棄小兒,四歲以上不送官,以收留遺失論。二歲以下許從其姓,乃無人認識、不知其姓名者耳,然亦不許爲嗣。

尊卑失序,謂不是子行,若應繼者多聽擇所愛。

附考增例 编辑

  • 軍民無子立嗣,務要遵照律例,其間有擇立賢能或親愛者,亦要昭穆相當,倫序不失,如違,許令改正。

子正妻所生之子長子眾妾所生之子也此條六節立子以嫡無嫡立長國家定法若有舍嫡長子而立嫡次或庶子及嫡妻無子舍庶長子而立庶眾子者是謂違法故並杖八十改立應立之子此明嫡庶之分若養同宗之人為子則所養父母即其父母矣其所養父母無子而輙舍去是謂背恩故杖一百發付所養父母收管承嗣此謂本生有子者言耳若所養父母生有親子及本生父母無子願還者聽及字須重看此著恩養之權若乞養異姓義改姓為嗣是亂巳之宗族矣以子為異姓人之嗣是亂人之宗族矣故並杖六十其子各還歸本宗然惟改亂族者坐罪則不改姓而養為養子律所不禁矣此嚴族類之辯若遺棄三歲以下小兒則幼小無知可哀憐故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但不得立以為嗣止曰三歲以下小兒養四歲庂上者當以收留迷失論矣此慈孤幼之意若立嗣者雖係同宗之人必明倫序之大明令之言備矣如有尊卑失序者則與立異姓以亂宗族者無異故其罪亦如之杖六十其子歸宗改立應繼之人此正昭穆之倫庶民下賤本當服勤致力不得存養奴婢惟功臣家有之庶人而存留畜養是僭分矣故杖一百其存養男女即放從良此別貴賤之等是皆正倫理厚風俗而窒亂源律所以為垂世立教之書也

收留迷失子女 编辑

  • 凡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被賣之人不坐,給親完聚。
  • 若收留在迯子女而賣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為妻妾子孫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迯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其被賣迯之人又各減一等;若在迯之罪重者,自從重論。
  • 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孫者,罪亦如之;隱藏在家者,並杖八十。
  • 若買者及牙保知情,減犯人罪一等,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 若冒認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認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集解 编辑

隱藏在家者,未定買留之計也。

收留在迯,不言給親者,恐在迯之罪或是絞、斬等項,故臨時區處也。

收留成姦後賣,招內須除刁奸。

    纂註不送官司句通下二節收留在迯隱藏在家而言在迯者不言給親恐迯罪有該斬絞離等項待臨時區處也在迯之人又各減一等句止承本節謂又減收留在迯而賣者之罪非減而又減之謂也冒認或當官或收留人處或他處皆是此言留他迷失及在迯子女若奴婢皆當送官召人職認如有不送官司賣與他人及自為奴婢妻妾子孫均屬有罪但迷失出於無知子女本係良人而賣與人為奴婢是賤辱之也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猶為良也故杖九十徒二年半奴婢原賤類賣為奴婢仍為賤也故杖九十徒二年半為妻妾子孫亦為良也故杖八十徒二年被賣之人不坐給親完聚憫其情也若收留在迯子女奴婢而賣者則與賣迷失者有間故各減賣迷失罪一等其子女奴婢亦與迷失而被賣者不同故各坐罪但賣者減者減一等如賣子女為奴婢杖九十徒二年半則被賣者杖八十徒二年為妻妾子孫八十徒二年則被賣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賣奴婢為奴婢者杖八十徒二年則被賣者杖七十徒一年半為妻妾子孫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則被賣者杖六十徒一年若在迯罪重者又從重科斷輕則仍依本條若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孫則與賣與人者無異故其人如係迷失則以賣迷失各罪坐之如係在迯則以賣在迯各罪坐之故曰罪亦如之不言被收為奴婢妻妾子孫之罪者會上文而言迷失亦不坐而在迯亦減科也若買者及牙保知迷失在迯之情而故行承買說合減前二項賣者罪一等其價併追人彼此俱之贓也不知者不仕追價還主若冒認也人弓女為女婢為妻妾子孫則朦朧妄冒與收留迷失而妻妾子孫者則朦朧妄冒與收畜迷失而賣者何異故即以其罪坐之冒認他人奴婢者不問為奴婢妻妾子孫並杖一百此不分迷失在迯者之情重故也

    備考

     迷失在迯子女奴婢若度民之家買為奴婢者雖不知情仍依存養奴婢律論罪

賦役不均 编辑

  • 凡有司科徵稅糧及雜泛差役,各驗籍內戶口田糧,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貧挪移作弊者,許被害貧民赴拘該上司,自下而上陳告,當該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不為受理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集解 编辑

受財者,通官吏及上司而言。

大明令 编辑

  • 凡民年八十以上,止有一子,若係有田產應當差役者,許令僱工人代替出官;無田產,許存侍丁,與免雜役。
  • 凡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

會典 编辑

弘治六年令:官司私役民壯者,照依私役軍餘例問罪。

問刑條例 编辑

  • 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隸、巡按、御史嚴督、府、州、縣掌印正官審編均徭,從公查照歲額差使,於該年均徭人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貧難下戶并迯亡之數聽其空閑,不許徵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差科,違者聽巡撫巡按等官紏察問罪,奏請改調;若各官容情不舉,各治以罪。鎮守衙門不許下預均徭。
  • 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掌印官,如遇各部派到物料,從公斟酌所屬大小、豐歉坐派,若豪猾規利之徒買囑,該吏妄稟編派下屬,承攬害良民者,俱問發附近衛所充軍,各該掌印官聽從者,參究治罪。

    纂註賦役二字重役字科泒徵取也差役二字總承稅糧雜泛而言蓋編定差役有二樣有取於田丁者照稅糧當差即有賦役之謂有取於人丁者照本身當雜泛差役即無賦役之謂此云科稅糧及雜泛如云泒取田糧之差及雜泛之差也觀下文曰科差曰放富差貧皆言差可見疏議以稅糧差役配則與首條賦役之說不合矣放富差貧二句串自受財兼當該官吏上司而言此見戶口稅糧皆差役之所自出凡有司科泒徵取稅及雜泛二項差役必須驗其內戶口稅糧之寡定立上中下等以為差役之輕重若放富差貧那移等則作弊則輕不得其平矣許被害貧民赴拘管經該上司自下而上陳告當該官吏各杖一百改正均其平上司不為受理者杖八十若有司受財而富上叵受財而不理各計贓重於杖八十杖一百者以枉法重重論瑣言謂此條附於戶役之下專以差役言驗戶口者役之出於力者也驗稅糧者役之出於賦者也役出於賦者為多故總謂之賦役足破諸之誤矣

 

丁夫差遣不平 编辑

  • 凡應差丁夫雜匠而差遺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 若丁夫雜匠承差而稽留不著役,及在役日滿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等罪,止笞五十。

集解 编辑

丁夫如水馬驛站之類。

雜匠謂雜泛差役,有手藝而官司差爲官作之類。

恐非此見應該差遺之丁夫匠須當均其勞佚若主掌夫匠之人有所差遣而使勞者常勞佚者常佚是謂不平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丁夫雜匠承領差遣而稽遲不即著役則為抗違其役限巳滿而不放回則為留難各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此與上賦役不均無異但彼泒徵於民者不均之大此是見役於官者不平之害小故罪有輕重之別

隱蔽差役 编辑

  • 凡豪民令子孫弟姪跟隨官員隱蔽役者,家長杖一百;官員容隱者,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跟隨之人免罪充軍。
  • 其功臣容隱者,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年,三犯全不支給,四犯依律論罪。

集解 编辑

此謂豪民無故令子弟跟官,非貧民包門皁有名色之。

此若自己跟隨,亦須免杖充軍

功臣四犯亦依上律論罪。

    纂註官員不專指本管及見任曰官員者見其有勢力也家長即豪民容隱謂容留其人而隱蔽差役也依律論罪謂亦照容隱及受財枉法之罪也必四犯然後論罪者以其為應議之人也此見官員勢力足以庇民若豪強之人令其子孫弟姪投托跟隨以隨以隱蔽戶內之差役者非惟靠損貧民抑且有玩法度家長杖一百官員容隱者與同罪亦杖一百若受財而容隱者則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原跟隨之人免其杖罪發附近衛分充軍若功容隱者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合得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四犯依前律條如容隱亦杖一百如受財亦計贓從重故曰依律論罪其三犯以前功臣雖附過住俸家長亦杖一百跟隨之人亦充軍

禁革主保里長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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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各處人民每一百戶內議設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輪年應役催辦錢糧勺攝公事若有妄稱主保小里長保長主首等項名色生事擾民者杖一百遷徙○其合設耆老須於本鄉年高有德眾所推服人內選充不許罷閑吏卒及有過之人充應違者杖六十當該官吏笞四十

    纂註保者鄉舍之稱主保主管一保之事者小里長里長之次保長一保之長主首又主管甲首者此名色歷代所稱不一如元稱主首者可見六十曰老七十曰老凡各處府州人民每一百戶內議定一里分管十甲各設里長一名甲首十名輪定年分應當一里之役催辦錢糧勺攝公事此外若有巧立名色妄稱主保小里長保長主首等項名色於所部橫生事端擾害良民者杖一百遷徙令比流減半准徒二年其一里之中合設老一人須本鄉年高有德眾所推服人內選充若罷閑吏卒及曾決罰之人應充犯人杖六十當該官吏濫者笞四十 按妄稱主保等項名色不著官司之罪者既曰妄稱則非官司所設立亦非官司所得知也以罷閑吏卒及有過之人應充耆老者官吏雖笞四十若受財而容其濫充則當以枉法從重論矣

迯避差役 编辑

  凡民戶迯往鄰境州縣躲避差役者杖一百發還原籍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故縱及鄰境人戶隱蔽在巳者各與同罪若里長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于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恡不發者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經附籍[L75]差者勿限外迯者論如律○若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雜戶迯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調官吏故縱者各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不覺迯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

    纂註民戶猶言人戶不言民人而言民戶恐有合家共迯者雜戶謂驛竈醫卜等戶或謂犯罪散配諸司如功臣家之奴非也蓋奴婢不立戶籍功臣奴迯與提調官何預而罪之丁夫雜匠獨言在役者謂其輪該在官聽使之日也蓋此等人更替應役與工樂雜戶常川在官聽役者不同此見州縣人戶分土定籍各有本籍差役若有迯住鄰境州縣躲避者是謂奸民杖一百發還原籍掌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不行拘管而縱其迯避及所在鄰境人戶將所迯之人隱蔽在巳不行首告者是奸也各與迯避之人同罪亦杖一百若鄰境里長知其人戶隱蔽而不行逐遣回還及原管官司知其迯避所在而不移文起取還籍或雖起取而所在官占恡不發是養奸也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經附籍當差者勿論限外迯者亦如前律科罪若丁夫雜匠輪該上役之日及工樂雜戶常川應役之人迯則與人戶全然迯避不同故止計日論笞罪止笞五十提調官吏故縱迯者與同罪亦笞五十受財故縱計贓重於笞五十者以枉法從重論不覺迯者與故縱有間故計人論笞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免罪此迯避罪不分首從及還歸本所者依名例律減罪二等

 條例

  一沿邊沿海地方軍民人等躲避差役迯入土夷洞寨海島潛住究問情實俱發邊遠衛分永遠充軍本管里長總小旗及兩鄰知而不首者各治罪有能擒拿送官者不問漢土軍民量加給賞

點差獄卒 编辑

  凡各處獄卒於相應慣熟人內點差應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纂註官府設立獄卒所以防範獄囚必於相應慣熟人內點差應役者以所係者大故也若其人巳承點差應役而令他人代替者笞四十夫曰相應則雖慣熟而不相應者不在點差可知矣曰笞四十止罪其不親若有疎虞誤事自依不覺失囚條擬斷

私役部民夫匠 编辑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監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久占在家使喚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錢六十文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雜役者勿論其所使人數不得過五十名每名不得使過三日違者以私役論

    纂註此見有司官之於部民監工官之於夫匠其勢相臨易於驅使故特此律既計名以科其罪復追值以給其人也然曰百里之外則役於近者無禁曰久占在家則役於暫時者無罪可知矣若有吉凶如剋婚喪葬之類及在家借使雜役者勿論雖得役使而其人數不得五十名每名亦不得過三日違者以私役論如五十人內如有一人役過三日雖三日內而役至五十人以上其科罪追值亦如私役之法 按私役弓兵舖並追僱入官與此追給不同者部民夫匠本非在官常役之人若弓兵舖則在官役使者故一則追給其人一則追收入官也

別籍異財 编辑

  凡祖父每父每在而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須祖父每父每親告乃坐若居父每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須親以上尊長親告乃坐

    纂註別籍財二項開說或分籍而財未分或異財而籍未別皆是故唐律云別籍異財不相須此律文明白前云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者恐其或奉親命非他人所與後云須期親以上尊長親告乃坐者恐其或奉遺命非外人所知此文制律之微意也

卑幼私擅用財 编辑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笞二十每二十貫加一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長應分家財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纂註舊註謂弟輩曰卑子輩曰幼父輩尊財矣財雖為公共之物但卑得用之不得而自擅也尊長得掌之不得而自私也若卑幼不稟命而私用是謂專擅尊長當分散而均平是為利巳故各以貫數科罪並罪止杖一百其應分財物照數均分卑幼用過財物花費不追按卑幼弔他人盜巳家財物加擅用罪二等此私用與盜何異止以私擅科斷且不曰盜而曰擅者蓋家乃應得之物但不稟命於尊長而擅用之與故引外人潛盜不同故所用雖多亦止杖一百正以篤親親之恩也如此

收孤養老 编辑

  凡鰥寡孤獨及篤疾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

    纂註篤廢疾解見名例律應收養字重看此條予惠因之意凡鰥寡孤獨及篤疾廢疾之人其有困阨貧又無內外親屬依倚不能自存者所州縣有司官相應於養濟院收養而存恤之若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是謂不仁故杖六十若巳收養而官吏將其應給衣糧剋減者則盜何異故併贓守自盜不分首從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