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01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01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01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01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明知其父所持之物係他人寄存而竊取者自應依刑律第三八一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