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01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01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01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01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控訴案件與覆判案件應分別判決惟後判罪刑時前判罪刑如係確定應依刑律第二十四條並更定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