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1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1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1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1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控诉案件与覆判案件应分别判决惟后判罪刑时前判罪刑如系确定应依刑律第二十四条并更定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