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02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02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02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02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長於訴訟上居被害人地位時所屬檢察官應否迴避法律既無明文應由總檢察廳或呈部酌核辦理

  誣告罪之成立以明知所訴虛偽為要件即令所訴非全虛偽但其中有一部分不實被告人又明知而妄訴仍應構成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