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长于诉讼上居被害人地位时所属检察官应否回避法律既无明文应由总检察厅或呈部酌核办理
诬告罪之成立以明知所诉虚伪为要件即令所诉非全虚伪但其中有一部分不实被告人又明知而妄诉仍应构成诬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