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案件終結始派並未出庭之審判官補充審判參與判斷之評議此項判決自不合法應為另行審理或由前參與審理之審判官於判決內署名蓋印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