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案件终结始派并未出庭之审判官补充审判参与判断之评议此项判决自不合法应为另行审理或由前参与审理之审判官于判决内署名盖印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