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律師章程所稱司法事務係指司法制度法令規則及法院處務方法等類而言公同利害則指該章程暨律師待遇等類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