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11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1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1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1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腳夫或船戶爭水陸上運送權涉訟者應照當事人請求之損害賠償定其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