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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2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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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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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在醫師法令及其他醫事法規未公布以前不能援用刑律第三百零八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