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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2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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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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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非子女而買賣者應審酌事實依略誘及和誘處斷知其情而買者以共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