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22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21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22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22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既經上告審為有權限之判決無論內容是否合法下級審均應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