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妻與人通姦本應俟本夫或其尊親屬告訴方可論罪夫兄無從代行告訴對於姦夫之誘拐自得為當然代訴人
所典之妻雖非法律上之妻要有擔任養育之義務如再轉賣係犯刑律補充例第九條第一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