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8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8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8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8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妻与人通奸本应俟本夫或其尊亲属告诉方可论罪夫兄无从代行告诉对于奸夫之诱拐自得为当然代诉人

  所典之妻虽非法律上之妻要有担任养育之义务如再转卖系犯刑律补充例第九条第一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