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32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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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326號解釋→ |
縣知事違法濫罰並未敘明妨害法庭秩序事由或妨害公務事實者自屬越權行為如原堂諭語意可認為縣訴章程第二十八條之秩序罰本不准上訴則亦非上級審所得改判高檢廳本監督之職權得指令其僅祗執行範圍內有效部分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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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知事違法濫罰並未敘明妨害法庭秩序事由或妨害公務事實者自屬越權行為如原堂諭語意可認為縣訴章程第二十八條之秩序罰本不准上訴則亦非上級審所得改判高檢廳本監督之職權得指令其僅祗執行範圍內有效部分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