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夫得妻之同意租於人為娼立有租約如本夫與娼家有買賣意思託名為租夫應成立和賣或營利和賣罪娼家應區別是否主動誘買抑係被動買受應成立營利和誘或收受被和賣人之罪妻兄為當然代訴人